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朋友向他人借款,诱骗当事人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字,签字时是空白借款合同。当事人签字后一个月才得知,借贷双方将原本的三百万元借款金额更改为六百万元,且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了六百万元。后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出借人将借款人和担保人均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作为担保人,委托刘爱青律师代为应诉,当事人的诉求是只认可原来约定的三百万元的担保责任,不认可六百万元的担保责任。但刘爱青律师经过研判案件材料,向当事人表明自己的诉讼思路,即对全部担保责任不予认可。
针对本案,刘爱青律师总结案件重难点如下:
1.担保方式、担保期限的问题;
2.担保效力的问题;
3.原告是否存在套路贷、高利贷的问题;
4.出借人与借款人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问题;
5.签订空白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
刘爱青律师根据上述诉讼思路准备证据材料。最终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判决当事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刘爱青律师为当事人规避六百万元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