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系猎头公司,为某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向该企业推介高端销售人才十余名,产生猎头费百万元。用工企业聘用上述销售人才后,一方面因为顾忌猎头费过高,有意恶意违约;另一方面,将销售人员手中的客户资源用尽后,不愿再支付高新。后用工企业借用试用期解聘无需支付赔偿金的伎俩恶意解聘全部人员,并以此为由,拒付百万猎头费。
刘爱青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总结本案重难点如下:
1.用工企业以试用期解聘员工,恶意逃避猎头费是猎头公司被跳单的常见纠纷,该类纠纷的难点在于服务合同条款的解读及证据材料的整理;
2.本案中,用工企业对猎头公司提供的合同进行诸多修改,但猎头公司在订立合同后,在刘爱青律师的指导下,与用工企业订立一份补充协议,该份补充协议对用工企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依然要支付猎头费的诸多情形进行了详细约定;
3.在诉讼过程中,刘爱青律师对用工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用工中存在的诸多违法违约情形进行一一列举,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
4.猎头公司既然已经提供了服务,即便用工单位未聘用员工,也应按照合同条款、猎头公司工作量等支付相关服务费。
该案最终法院判决当事人胜诉,全额支持当事人主张的百万服务费。因刘爱青律师在立案时即以对用工企业进行诉讼保全,故本案判决后,当事人快速执行到全部案款。
刘爱青律师办理过多起人力资源服务合同纠纷,是多家猎头公司的法律顾问,根据多起案件的办案经验,刘爱青律师总结了诸多人力资源居间服务合同中应注意的重要条款,其起草的服务合同可最大限度保障猎头公司合法权益。
刘爱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