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开庭原告是否必须到场,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一、公诉案件
在公诉案件中,原告实际上是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所谓的“原告”需要到场。检察院会派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如果想要参加庭审,可以向法院申请,但并不是必须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二、自诉案件
在自诉案件中,原告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这类案件,原告是否需要到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实践角度来看,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通常应当出席法庭,以便陈述案情、提供证据并接受询问。然而,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席,比如因病重无法行动等,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席。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开庭原告是否必须到场,取决于案件的性质以及原告的具体情况。在公诉案件中,原告(检察院)无需到场,但被害人可以申请参加;在自诉案件中,原告通常应当到场,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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