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劳动关系中,“加班”与“值班”虽然都涉及员工在非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但二者存在本质差别,很多企业也经常会混淆“加班”与“值班”的概念。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准确区分或处理好“加班”与“值班”,是企业管理者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对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并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2020)沪0***民初1***号
原告江南公司与被告华某就值班是否应享受加班待遇产生争议。被告华某作为汽修分厂厂长,在双休日值班并领取补贴,但坚持认为江南公司应支付其加班工资。法院审理后认定,加班具有临时性、不定期性,是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的额外劳动力投入;而值班则是为应对突发状况而进行的轮换安排,期间员工劳动力相对自由。在此案中,江南公司所在的汽修分公司因业务特性,周末安排员工值班以应对突发情况,并已支付相应津贴。因此,法院认定华某的值班不属于加班,并驳回其加班费主张。
案例二:(20**)二中民终0*****号
于某与某机关服务中心就夜间值班是否应享受加班待遇产生分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定,虽然机关服务中心主张该期间的工作为值班,但考虑到于某的工作性质以及轮班工作制度的特殊性,尤其是夜间需要进行巡查、抄表记录等工作,并且某机关服务中心曾经有过值班期间不允许睡觉的规定,法院认为于某的夜间工作强度较大,具有加班的性质。
三、分析建议
1、通俗上说,加班,是指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及国家法定假日期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而值班,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或应对突发情况而进行一定的非生产性的工作,通常包括值班、接听电话等非本职工作。对于是否值班、值班的时间及值班的报酬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取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
2、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享认定,裁判机关对“加班”与“值班”的认定,主要参考以下标准:第一、从工作目的和工作内容上看,加班主要是为了继续完成本职工作或生产工作,而值班则是为了应对突发状况而进行的轮换安排,并非本职工作。第二、从工作强度来看,加班通常面临较大的工作强度,且管理较严格;而值班的工作强度相对较低,劳动者相对自由。
3、企业应根据自身行业属性、经营情况及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加班”与“值班”的概念差别、法律性质和适用对象,在实操上对于”加班”或“值班”要保留有员工予以确认的相应的证据,同时在经济允许和合法的范围内,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和值班津贴,使员工能够明确自身的权益与职责,构建和谐的员工关系,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