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彩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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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彩燕律师代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胜诉

发布者:李彩燕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443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马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执行总经理。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马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6万余元等。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无需向马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但需支付马某工资6.7万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八千余元。马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马某上诉主张,其虽名为执行总经理,但实际仅从事计算工资等普通事务性工作,招聘、录用等决定权均在总经理李某,且公司未授权其全面管理公司事务或签订劳动合同,故其不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某公司应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委托李彩燕律师作为二审被上诉人代理人参与诉讼,积极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公司是否需向马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马某在二审期间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表等证据,主张其制作工资表、在部分表单签字仅为配合财务证明员工出勤情况,并非全面管理公司事务;且执行总经理并非公司法规定的高管,公司未授权其签订劳动合同,公章也不在其处,故其不应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李彩燕律师代表某公司进行答辩与质证,指出马某作为执行总经理,实际履行了人事行政管理职责,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有勤勉义务,其主张不成立。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确认马某职务为执行总经理,且多名员工的入职登记表、离职申请表和请假条等均有马某签名,足以证明马某作为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职责范围包括负责员工招聘、考勤、员工薪资表制作等人事行政管理工作。马某二审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签订属于人事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马某作为具有人事行政管理职责的高管,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本案未有证据显示马某曾主动要求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综合马某的岗位职务等因素考量,一审法院对马某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马某负担。

 

【律师价值】

李彩燕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针对上诉人马某试图通过细化日常工作来否认高管身份的诉求,李律师敏锐抓住“执行总经理”的法定职责与人事行政管理权限这一核心,制定严密的答辩策略。在庭审中,李律师通过梳理马某在员工入职、考勤及薪资审批等环节的签字证据,有力论证了其实际履行高管职责的事实,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一审不予支付二倍工资的判决,有效维护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企业的重大经济损失。

李彩燕律师,现为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3642521560(微信同号),专注于公司相关纠纷、货款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2011283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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