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彩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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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易注销后股东清算责任纠纷

发布者:李彩燕律师 时间:2026年10月15日 384人看过 举报

2026-10-15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委托人(原告,供货方)向某餐饮公司供应蔬菜,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案涉交易发生在 2019 年 911 月,双方约定月结付款,餐饮公司收货后一直未结清货款。 该餐饮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工商注销,两名股东作为投资人、清算组成员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注销前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结,但清算过程中并未书面通知委托人申报债权,委托人对公司注销事宜不知情,货款债权无法向已注销的公司主张权利。

委托人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两名原公司股东直接承担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起诉主张货款本金 54179.4 元,并要求自最后供货次日起,按 LPR 上浮 50% 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全部清偿完毕。

本案被告其中一名股东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另一名股东抗辩:债务属于已经注销的公司债务,股东个人无需承担责任;部分送货单没有签收,不能证明货物实际交付;同时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应当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违约金。

代理思路

1.法律关系定性:本案本质属于清算责任纠纷,公司已经注销,无法作为责任主体,应当追究清算组成员(股东)未尽清算通知义务的赔偿责任,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关于清算组责任的规定。

2.证据组织:整理全部送货单据、微信催款聊天记录,区分有签收与无签收的送货凭证,固定买卖交易真实发生、原告持续向公司催收货款的事实。

3.股东追责逻辑:案涉两名股东既是公司登记股东,又是简易注销项下清算义务人;公司注销时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原告申报债权,直接导致原告债权得不到清偿;同时结合《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的承诺内容,股东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违约金主张:案涉买卖合同没有书面约定付款时间,依据原《合同法》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货物同时支付货款,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从最后一次收货的次日起算;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19 年 8 月 20 日后发生的违约损失,可以按 LPR 上浮 3050% 主张逾期付款损失。

法院裁判要点

1.货款本金认定:对有签收记录送货单对应的货款 53265.1 元予以支持;无签收记录的 914.3 元货款,因缺少交付佐证,不予支持。

2.逾期付款违约金:案涉交易无明确书面付款期限,依据原《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收货同时应当支付价款,故违约金自 20191120(最后收货次日)起,以 53265.1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上浮 50%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驳回被告调低违约金、变更起算时间的抗辩。

3.股东清算责任成立:两被告作为清算组成员,未举证证明清算时通知已知债权人原告申报债权,造成原告债权无法受偿,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判决两名股东直接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判决结果

1.两名被告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向委托人支付货款53265.1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53265.1 元为基数,自 20191120 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LPR 上浮 50% 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

2.驳回委托人其余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大部分,委托人预交诉讼费由法院予以退回。

案件办案启示

1.简易注销不等于股东当然免责:企业走简易注销流程,全体投资人签署承诺书,不代表可以逃避已知债务;清算义务人必须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无法实现,股东 / 清算组成员要承担赔偿责任。

2.供货交易证据留存很关键:送货单务必要求对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无签收凭证的供货,在诉讼中存在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

3.交易相对方发现合作公司已经注销,可直接起诉原股东,不必局限于起诉已经注销的公司主体。

李彩燕律师,现为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3642521560(微信同号),专注于公司相关纠纷、货款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2011283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
14419202011283034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