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材料公司为东莞市某花园项目供应水泥。被告某建设公司最初取得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后该项目施工单位核准变更为被告浙江某建设公司。2018年8月,原告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水泥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供应水泥,并指定甘某为货款结算人。此后,被告浙江某建设公司亦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指定韦某为结算人。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送货单由陈某、杨某、赵某等人签收。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甘某等人对账,确认某花园项目未付款项10.9万余元,另一花园项目未付款项1.9万余元。因两被告拖欠货款,原告委托李彩燕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13.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两被告是否存在财产、人员混同,是否应当对案涉货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第二,案涉未付货款的具体金额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被告某建设公司书面答辩称,其并非合同相对方,两公司完全独立,不存在混同。被告浙江某建设公司辩称,双方已结清款项,且其现场人员仅做基础记账,无决策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某建设公司、浙江某建设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综合施工许可证变更情况、付款记录、发票开具及微信对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两被告共同作为购买方向原告采购水泥,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关于货款金额,根据微信对账记录,法院确认未付货款本金为12.8万余元。关于逾期利息,因双方系滚动式交易且对账时间较晚,法院酌定自起诉之日(2024年2月19日)起按年利率5.175%计算。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2.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李彩燕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两被告互相推诿、否认关联关系的困境,李律师精准梳理了项目施工主体变更、现场人员签收、微信对账及发票开具等碎片化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证明两被告共同作为买方的事实。在货款金额认定上,李律师通过详实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对账单,固定了12.8万余元的债权金额。其专业的证据组织能力和清晰的庭审表达,有效克服了被告缺席及抗辩带来的不利影响,最终促成法院支持原告核心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彩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