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彩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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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追加未实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发布者:李彩燕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1日 43人看过 举报

2026-09-21

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李彩燕,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

案件类型: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原告)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某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普通程序

案件结果: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成功将两名登记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股东需在各自未出资 50 万元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一家个体工商户,与某制品公司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经两级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该制品公司需要向委托人支付债务合计 104476.5 元。 因制品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委托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仅扣划到公司银行存款 584.12 元,查封公司名下一台车辆,但该车辆因其他纠纷被第三方扣押,无法处置变现;经法院穷尽执行查控措施,未发现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涉制品公司注册资本 100 万元,设立两名登记股东,二人各认缴出资 50 万元,章程记载出资缴纳期限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经调取工商内档,没有任何实缴出资记录;股东也无法举证证明已经实际缴纳出资,没有向公司账户转入备注为出资款、投资款的资金。

执行阶段,委托人申请追加两名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执行部门出具执行裁定书后,委托人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判决追加两名股东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要求两名股东分别在未出资 50 万元范围内,对公司拖欠的案涉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

1.在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股东出资是否应当加速到期,股东能否享有出资期限利益;

2.其中一名被告股东抗辩早已实际退出公司经营,仅未办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是否能够免除股东出资责任(工商登记外观主义的适用);

3.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清偿到期债务,是否满足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

庭审情况:一名被告股东及第三人制品公司到庭应诉;另一名登记股东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及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到庭股东抗辩称该名未到庭股东早已撤资退出,只是为规避税费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应当承担股东责任;同时表示公司愿意分期偿还债务,但客观上无实际清偿能力。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策略

接受委托之后,承办律师梳理全套裁判文书、执行材料、工商档案,确立三条核心代理意见:

1.公司已具备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情形,股东不再享有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本案经过强制执行程序,穷尽财产查控手段,公司仅有少量存款,查封车辆无法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经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结果,属于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的情形,未届认缴期限的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2.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私下退股未办理变更登记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即便股东内部存在退出公司的口头或私下约定,只要没有完成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对外仍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登记股东;股东不能以内部退出的事实对抗善意外部债权人,不能以此免除出资义务。股东若主张股权已经转让、退出,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协议、结算凭证等完整证据予以证明,本案被告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抗辩不能成立。

3.证据闭环固定 “未实缴出资” 事实。调取工商内档,核实无验资报告、实缴出资凭证;结合庭审中股东自认,两名股东均没有向公司账户转入出资款、投资款,证明两名股东各尚有 50 万元认缴出资完全没有缴纳,满足追加被执行人的要件,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方面,重点引用:《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规定,完整构建请求权基础。

四、裁判要点及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

1.追加两名被告股东为对应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2.两名股东分别在未缴纳出资 50 万元范围内,对制品公司在执行案件中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受理费由两名被告股东承担。

 

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1.被执行人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清偿到期债务,股东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登记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2.股东主张已经退出公司,但没有有效证据佐证,也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根据工商登记外观主义,仍然应当认定为公司股东,承担出资义务。

五、办案小结与实务提示

1.认缴制不等于股东可以无限期不出资。公司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即便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到期,债权人可以通过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要求股东在未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内部私下退股风险极高。仅达成口头退股、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仅在内部对签约双方产生一定约束,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对外依然要承担股东出资责任。想要彻底脱离股东身份,务必完成工商变更,签署规范股权转让文件,做好财务结算。

3.想要追加股东承担责任,不能仅在执行程序申请,当执行异议裁定驳回追加申请时,应当及时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通过实体诉讼完成股东追责,固定股东承担责任的生效裁判,为后续执行股东个人财产提供法律依据。

李彩燕律师,现为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3642521560(微信同号),专注于公司相关纠纷、货款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2011283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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