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彩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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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发布者:李彩燕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09日 25人看过 举报

2026-09-09

律师观点分析

李彩燕律师成功案例|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二审维持原判,穿透追究股东怠于清算的连带清偿责任)

代理律师:李彩燕,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公司清算责任纠纷

案件结果:二审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判令两名股东对公司 64530.97 元债务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方债权人权益得到完整保护。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对某铝业公司享有经劳动仲裁确认的合法债权。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铝业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案件终本。 该铝业公司营业期限早已届满,后续又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出现法定的清算事由。但公司两名登记股东,一直未依法组织清算组开展清算,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灭失,公司实际已经无法清算。 我方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清算责任纠纷诉讼,要求两名登记股东对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求,判令二股东连带清偿债务本息。 一审败诉后,其中一名股东提起上诉,提出多项核心抗辩:1. 本人属于小股东,已经完成实缴出资,不掌控公司账册资料,客观无法清算,不应承担责任;2. 公司早在吊销营业执照前就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怠于清算和债权无法实现不存在因果关系;3. 本人只是代持股权,实际出资人是案外人,应当由实际出资人承担责任。

律师代理工作要点

1.区分出资义务与清算义务,驳斥 “实缴出资即可免责” 的核心抗辩 代理律师明确:股东实缴出资,解决的是出资不足的补充赔偿责任;而本案是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侵权责任,二者属于完全不同法律关系,即便实缴完毕,也不能免除股东法定清算义务。登记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后,负有启动清算、申请强制清算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不实际掌管经营、账册不在自己手上直接免责。

2.针对 “小股东、不掌握账册” 抗辩,论证股东应当积极行使法定救济途径 上诉人主张自己是小股东,账册、资料由另一名股东掌控。我方代理意见指出:股东享有知情权、股东会提案权、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等法定权利。即便账册由其他股东保管,若认为对方拒不移交,应当主动通过股东会、诉讼、申请强制清算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不能仅仅消极不作为,事后再以 “拿不到账册” 为由免除自身清算义务;股东内部经营分工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本案该名上诉人还兼任公司监事,负有监督公司财务的法定职责。

3.反驳代持股权的抗辩,坚持工商登记公示效力 上诉人提出是代案外人持股,要求追加实际出资人担责。律师指出:股权代持属于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仅约束内部双方;工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登记股东对外承担责任之后,才可以依据内部代持协议另行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不能在本案中直接以此免除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

4.厘清因果关系,提交补强证据,对抗 “公司早已无财产” 上诉理由 针对上诉人提出 “终本执行在前、吊销在后,债务不能实现和不清算无因果” 的观点。律师梳理证据,指出公司营业期限早就已经届满,早已触发法定清算事由,并非等到吊销才需要清算;二审阶段补充提交企业内档新证据,证明公司至今处于吊销、从未清算的状态,反驳上诉人的因果关系抗辩,论证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账册灭失、无法清算存在法律上的关联。

5.紧扣司法解释,围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完整发表代理意见 围绕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账册文件灭失导致无法清算的构成要件展开辩论,论证登记股东满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全部法定要件,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裁判观点

1.本案属于公司清算责任纠纷。公司营业期限届满、被吊销营业执照,均属于法定解散事由,全体登记股东是法定清算义务人。

2.上诉人虽然行使过股东知情权诉讼,查阅会计账簿,但知情权不等于已经履行清算义务;不能证明其催告其他股东清算、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3.上诉人以小股东、不掌握账册、已实缴出资、股权代持为由主张免责,法律依据不足;股东内部管理矛盾,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4.现有证据不足以切断股东怠于清算行为和公司无法清算、债权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总结与实务启示

1.股东完成实缴≠万事大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出资义务外,还负有法定清算义务。公司出现营业期满、吊销等解散事由,股东必须依法启动清算;消极不作为,即便出资全部实缴,依然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挂名 / 代持股东风险巨大:股权代持仅约束内部,工商登记股东对外要承担股东法定责任,清偿债权人之后,才可以向内找实际出资人追偿,不能直接对抗外部债权人。

3.不掌管公章、账册的小股东,若要免除清算责任,不能只被动放弃,必须留存证据证明自己已经积极行使权利:催告清算、提起股东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等,否则会被认定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4.公司强制执行终本,不代表股东清算责任就此消灭;债权人后续依然可以另行提起清算责任纠纷,追究怠于清算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

李彩燕律师,现为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咨询热线:13642521560(微信同号),专注于公司相关纠纷、货款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201128303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
14419202011283034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