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夏义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8日 2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龙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特别授权)律师。
原告龙XX与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夏X,被告杨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33.6万元,共计54.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和被告是至交好友,被告因投资X房地产项目需要筹集资金,于是向原告提出借款21万元的借款请求。2013年4月12日,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以下约定:每月利息3%计算,借期5年(即2013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1日,2018年4月12日为还款日期),本息一次性还清,到期未还用杨XX在X项目股份还清。原告于当日通过信用社(原告妻子的账户)向被告转账17万元,同时交付4万元现金,金额21万元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截止目前为止,被告还未偿还原告以上借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原告主张年利率24%计算利息,2013年4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利息合计33.6万元,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本息合计54.6万元,特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杨XX辩称,欠债就还钱,认可借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都认可,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龙XX与被告杨XX系远方亲戚关系。因开发锦屏县X房地产项目,被告向原告请求借款21万元,原告于2013年4月12日通过原告妻子吴XX账户向被告转账交付17万元以及向被告现金交付4万元;同时,被告即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龙XX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每月利息3%计算,借期伍年,本息一次还清。到期未还,用杨XX在X项目股份本息还清。借款人:杨XX,2013年4月12日。”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1万元及其利息33.6万元(借款本金210000元×80个月×月利率2%,计息时间从2013年4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等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龙XX借款本金21万元及其利息33.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0元,减半收取4630元,由被告杨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