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夏义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5日 19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律师。
原告杨XX与被告龙XX、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XX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杨X、杨XX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杨X、杨X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于2020年4月15日同意追加杨X、杨XX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夏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XX、杨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杨XX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债务人民币本金34297.16元,利息14280元,共计人民币48577.16元;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杨XX(已去世)系同村人,关系相处较好,杨XX于2012年3月17日向锦屏县XX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3年,用于家庭开支,借款到期后,杨XX没有能力偿还又怕影响信誉。被告找到原告要求原告代其还款5万元,原告碍于面子同意帮忙,并于2017年4月22日与杨XX一起到铜鼓XX代其偿还84297.16元。2017年5月1日,杨XX偿还原告5万元,尚欠34297.16元,利息14280元,共计48577.16元。2019年12月17日,杨XX去世后,留下一套位于敦寨街上房屋,价值大约30万元左右。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杨XX所欠原告上述债务,可二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诉请。
被告龙XX辩称,杨XX生病的时候,原告和欧XX去看杨XX,他们三个就在算账,之后龙XX才是知道杨XX帮杨XX还贷款的这个事情,杨XX当时是认可这个事情的,但是几天后,杨XX就去世了。被告现在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偿还原告请求的这个钱。
被告杨X辩称,被告杨X一直不知道原告所讲的代为偿还贷款的这个情况,是在我父亲去世之后,原告杨XX来找被告杨X,要求偿还借款,杨X才是知晓有这么一回事,况且被告杨X也不能确定事情是否是真实的,毕竟原告之前和杨XX也是有其他合伙关系的。
被告杨X、杨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XX与杨XX(已去世)系同村房族关系,杨XX分别于2012年3月15日和2012年3月17日向锦屏县XX贷款共计5万元,贷款期限到后,杨XX没有资金偿还贷款,共欠锦屏县XX贷款本金及利息84297.16元,因怕影响征信的问题,杨XX便请求原告代为偿还所欠的贷款。2017年4月28日,原告杨XX代杨XX向锦屏县XX偿还两笔借款本息共计84297.16元。2017年5月1日,杨XX偿还原告5万元,剩余34297.16元未偿还,之后杨XX因病去世,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杨XX所欠原告债务,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原告隧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杨XX生前和妻子龙XX共生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杨X、杨X、杨X,杨XX的父母均已去世,杨X、杨X也已出嫁,二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分别向本院提交了放弃遗产继承的申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杨XX的一切遗产。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案件涉及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等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关于杨XX和杨XX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杨XX因为资金紧张向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后又因偿还不起贷款而要求原告杨XX代为偿还银行借款,杨XX在杨XX和铜鼓XX的借款中并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杨XX代偿的行为不构成共同还款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杨XX实际是跟杨XX借钱偿还其欠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因此双方形成的是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已为杨XX代偿了其所欠银行借款本息共计84297.16元,其作为借款人已经按照杨XX的指示完成了交付,杨XX和杨XX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由于杨XX已经偿还5万元,尚欠34297.16元未偿还,本案中还应偿还原告34297.16元。由于原告杨XX与杨XX并未对借款是否有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进行书面约定,现杨XX已去世,也无法确定双方是否有口头约定,现原告请求按照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利息计算该借款的利息,本院不予采信。但因杨XX未按时偿还原告的借款,确实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是事实,可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从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34297.16元偿还完毕之日止。对于被告杨X提出的杨XX和杨XX有其他法律关系的意见,因被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杨XX的借款应由谁偿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结合本案,杨XX去世后,龙XX、杨X、杨X、杨XX为杨XX的继承人,均有权利继承杨XX的遗产,但杨X、杨X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放弃对杨XX遗产的继承,因此杨X、杨X对杨XX的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龙XX、杨X在继承开始后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对杨XX遗产的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应当依法承担清偿杨XX债务的责任,但承担的范围仅限于继承杨XX遗产的范围内予以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XX、杨X在继承杨XX遗产的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杨XX借款34297.1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时间从2017年5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XX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杨XX承担179元,由被告龙XX、杨X承担3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