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了个健身房退费的案子,基本案情如下:
我的当事人在健身房办了健身卡,共20个课时,上了10个课时,客观因素,剩下的10个课时没法去上了,想退费。
本案的争议点是:
1、我方违约的情形下,能否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课时费用?
答:有权解除。本类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合同的履行以双方互相配合为基础,不宜强制履行,因此我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健身房要求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扣除违约金是否合适?
答:我方认为不合适。第一:30%约定比例过高。第二:我方已履行部分合同内容,应以未履行部分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扣除违约金。
归纳总结
健身、教育培训、理发等等预付式消费情形下,消费者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怎么办?
第一:解除合同,要求退还费用,根据解除合同原因确定违约金金额。
具体如下:
一是经营者原因(如倒闭、搬迁),消费者无需支付违约金;
二是消费者个人原因,消费者需要参照合同承担较高违约金;
三是发生了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如健身时出现身体不适)。消费者承担较低违约金。
第二:转卡。
合同条款约定不让转卡怎么办?《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条款无效。
李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