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日照市工伤、工亡赔偿标准
|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备注 | 法律依据 | ||||||||||
| 医疗费(工伤基金支付) | 票据为准 | 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 ||||||||||
| 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基金支付) | 30.33元*天数 | 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35%确定(31625/365*35% =30.33元/日) |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3号) | ||||||||||
| 异地交通费、食宿费(工伤基金支付) | 票据为准 | 1、医疗机构出具证明;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3、食宿费限支付2天。 |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3号) | ||||||||||
| 辅助器具费(工伤基金支付) | 票据为准 | 1、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2、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 ||||||||||
| 生活护理费(工伤基金支付) | 完全不能自理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2、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 |||||||||
| 大部分不能自理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 ||||||||||||
| 部分不能自理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基金支付) | 一级伤残 | 27个月本人工资 | 1、1级—4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5级、6级,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劳动者可以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工伤保险条例》第35、36、37条、64条 | |||||||||
| 二级伤残 | 25个月本人工资 | ||||||||||||
| 三级伤残 | 23个月本人工资 | ||||||||||||
| 四级伤残 | 21个月本人工资 | ||||||||||||
| 五级伤残 | 18个月本人工资 | ||||||||||||
| 六级伤残 | 16个月本人工资 | ||||||||||||
| 七级伤残 | 13个月本人工资 | ||||||||||||
| 八级伤残 | 11个月本人工资 | ||||||||||||
| 九级伤残 | 9个月本人工资 | ||||||||||||
| 十级伤残 | 7个月本人工资 |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基金支付) | 五级伤残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个月 | 1、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2、职业病加发50%;3、距退休年龄不足1年,按10%支付;4、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不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25条 | |||||||||
| 六级伤残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 ||||||||||||
| 七级伤残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 | ||||||||||||
| 八级伤残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 ||||||||||||
| 九级伤残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 ||||||||||||
| 十级伤残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 ||||||||||||
| 伤残津贴(1-4级工伤基金支付;5级、6级单位支付) |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90% | 1、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36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2条、23条 | |||||||||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85% | ||||||||||||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80% | ||||||||||||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75% | ||||||||||||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70% | ||||||||||||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60% |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支付) | 五级伤残 | 36个月*7506元=270216元 | 前提: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1、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不支付;2、距退休年龄不足1年,按10%支付;3、1年≤距离退休≤5年, 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25条 | |||||||||
| 六级伤残 | 30个月*7506元=225180元 | ||||||||||||
| 七级伤残 | 20个月*7506元=150120元 | ||||||||||||
| 八级伤残 | 16个月*7506元=120096元 | ||||||||||||
| 九级伤残 | 12个月*7506元=90072元 | ||||||||||||
| 十级伤残 | 8个月*7506元=60048元 | ||||||||||||
| 停工留薪期工资 (单位支付)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1条《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 ||||||||||
| 住院护理费 (单位支付) | 120元*住院天数 | 120元为法院酌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基金支付)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56502元*20=1130040元 | 《工伤保险条例》39条 | ||
| 丧葬补助金(工伤基金支付)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7506*6=45036元 | 《工伤保险条例》39条 |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基金支付) | 配偶 | 本人工资*40% | 1、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待遇;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 |
| 其他亲属 | 每人每月本人工资*30% | ||||
|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 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
李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