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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陈正兴律师亲办案例—物业费起诉催缴合同纠纷代理

发布者:陈正兴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8日 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佛山天**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正兴,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j,男,1982年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被告:黄*h,女,1982年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原告佛山天**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与被告曾*j、黄*h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j、黄*h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天**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3615元(234.71平方米×44月×0.35元=3615元)及滞纳金2711元(滞纳金自2020年12月31日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9月7日,共250天,3615元×250天×0.003=2711元),共计632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怀化市河西神龙路南侧小商品市场1期B栋***室、***室、***5室业主,建筑面积共234.71平方米。2017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方业主委员会签订《小商品市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所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2017年4月起至2020年5月1日止;住宅房屋由乙方(原告)按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5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权人收取,非住宅房屋(一楼门面)由乙方(原告)按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权人收取;逾期不交,按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被告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一直未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共计3615元。滞纳金以2216元为基数,以3‰元/天为标准,自2020年12月31日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9月7日,为2711元。后原告多次书面督促并经公告催收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仍拒不交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如所请。

被告曾*j、黄*h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以及相关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举证,以下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j、黄*h系怀化市河西神龙路南侧小商品市场1期B栋***室、***室、***5室业主,建筑面积共234.72平方米(102.97平方米+80.9平方米+50.85平方米)。2017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业主委员会签订《小商品市场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条约定住宅房屋由乙方按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5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权人收取;第三条约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物业费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2017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被告拒绝缴纳。后原告向被告发出物业费催缴的律师函,但被告至今未自觉缴纳物业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而形成纠纷。

另查明,原告于2020年5月1日约定服务期限到期后一直未退场,仍然在提供物业服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小商品市场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自愿形成的合意,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按协议约定被告应按时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但被告违反协议约定,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应支付2017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为3615元(234.72平方米×44月×0.35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为361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按欠款总额日千分之三计算逾期违约金,该约定明显过高,且我院就该类案件均有判例,将该类案件违约金酌定予以调整,调整后的违约金按实欠物业费的日万分之一计算,计算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9月7日,共计违约金为90元(3615元×0.0001×250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j、黄*h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天**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物业服务费3615元;

二、被告曾*j、黄*h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天**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拖欠物业服务费期间的违约金9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天**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天**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负担10元,被告曾*j、黄*h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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