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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兴律师亲办案例——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发布者:陈正兴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6日 2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金,男,1948年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兴,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西(又名罗*戏),男,1960年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德,溆浦县天裁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溆浦县均坪镇***村***矿,住所地溆浦县均坪镇先锋村毛湾垅。

投资人:武*金。

上诉人武*金与被上诉人罗*西及原审被告溆浦县均坪镇***村***矿(以下简称毛湾垅粘土矿)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21)湘****民初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在本案中,罗*西与武*金毛湾垅矿业事务进行合伙经营,期间双方陆续签订有《风井承包合同》、《协议书》等文件,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形成了个人合伙关系。经查,溆浦县均坪镇***村***矿系武*金投资创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该矿(企业)在实际经营作业中陆续存在“四井湾”、“水田溪”及“向家塘”等多个矿址,且其在对外经营和内部管理中存在着使用与工商登记名称不一致的“溆浦县均坪镇先锋村毛湾垅耐火粘土矿”公章的情形。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确认罗*西享有“溆浦县均坪镇先锋村毛湾垅耐火粘土矿”45%的份额,该处理意见亦已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确认。现有证据显示溆浦县均坪镇***村***矿(企业)尚存奖、补助款115万元的财产(未扣减对外借款之前)。故就本案而言,“溆浦县均坪镇***村***矿”与“溆浦县均坪镇先锋村毛湾耐火垅粘土矿”是否为同一主体(对象);若不是,则案涉奖、补助款115万元财产是否与“溆浦县均坪镇先锋村毛湾耐火垅粘土矿”有关。以上案件基本事实一审未能查明,尚有待进一步查清。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溆浦人民法院(2021)湘****民初9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15元予以退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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