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购房者)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21年6月2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购买开发商开发的位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某商品房,总价款81万余元,开发商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交付房屋。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开发商未按期交房。2023年10月12日,开发商向原告发出《交付通知书》,通知于2023年10月18日办理交房。原告查验房屋后,以房屋存在墙面空鼓、门框误差等质量问题为由,于2023年10月18日向开发商发出《拒绝收楼通知书》,要求修复后再行交付。原告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计算至实际交房日2023年11月18日,共计八千余元。
【诉讼过程】
原告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八千余元(计算至2023年11月18日)。
开发商委托何俊梅律师代理本案。何俊梅律师提出以下核心抗辩意见:
1.根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若房屋仅存在质量瑕疵(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修复期间不视为开发
商逾期交付,违约金应计算至通知交房日2023年10月18日止。
2.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本案可扣减104天的交付期间。
3.原告已于2023年11月1日起缴纳物业服务费,视为已实际接收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定:
合同约定屋面、墙面渗漏或开裂等问题由开发商修复,修复后再行交付;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查验及修复期不视为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案涉房产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符合交付条件。开发商已通知原告于2023年10月18日收房,原告亦已缴纳自2023年11月1日起的物业费,应认定开发商已于指定交房日完成交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计算至2023年10月18日,共计170天。原告主动扣减104天,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违约金应为五千余元。
【判决结果】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一审终审判决:
1.开发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五千余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何俊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