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作为沿海港口城市,外贸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常年高发,偷逃税款达到标准即构罪,一审常忽略自首、单位经营等从轻情节,刑期偏重。北京盈科(厦门)刑事部主任张锦前拥有公安、法院全流程司法经历,深耕福建全省走私类刑事案件,厦门曾某某走私普通货物一审实刑,上诉后由张锦律师全程二审辩护,挖掘完整自首证据,二审法院改判,刑期、罚金同步下调。
案情简介
当事人曾某某系外贸从业者,长期进口工业原材料,因低报货值偷逃税款,海关缉私立案,一审法院未认定主动到案自首情节,判处实刑并高额罚金。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若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长期外贸经营中断,上下游合作全部停滞。家属委托张锦前律师全权代理二审全流程辩护。
律师办案工作
调取海关全部传唤笔录、初次询问记录,梳理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无抗拒抓捕完整事实;
区分个人经营与公司报关业务,梳理单位经营相关报关单据;
检索厦门同类走自首二审改判生效判例,撰写完整二审辩护词;
多次前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承办法官当面沟通,论证自首法定减轻要件。
核心辩护论证要点
海关口头传唤后当事人主动到场,全程如实供述全部走私事实,无隐匿货物、抗拒调查行为,依法构成自首,一审未予以认定属于事实认定瑕疵;
涉案货物多数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并非个人牟利,可适度从轻考量;
一审未区分主动补缴税款情节,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已全额补缴全部偷逃税额,挽回国家税收损失;
当事人系初犯,无走私、涉税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具备社区矫正基础。
案件最终结果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成立自首,二审改判,刑期大幅减轻,罚金同步下调。
办案总结与风险提示
外贸进口货物务必如实申报货值,低报、瞒报价格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海关传唤主动配合、全额补缴税款是核心从轻情节,一审未认定可通过二审重新举证;
港口走私案件优先选择熟悉海关办案流程、具备公检法实务背景专业刑辩律师。
承办律师简介
张锦前是盈科全国刑辩学院副院长、盈科厦门刑事部主任、量刑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厦门刑法学研究会第二、三届理事会理事,厦门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厦门市某分局法律顾问。主攻业务领域:刑事案件辩护、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政府法律顾问;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1996 年毕业后先后任职公安机关、法院,深耕刑事司法工作;2015 年入职北京盈科(厦门)律所,拥有30年+司法实务经验(包含20年公安机关、法院任职;10年+律师执业经验),2016 年首次执业, 执业10+年。他不仅有着待人积极热情、亲和力强,擅长沟通谈判协调,可提供兼顾专业与情理的法律方案的服务理念,还秉持着精准、高效、及时反馈的服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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