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桥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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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诉陈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发布者:曾桥仔律师 时间:2025年08月19日 6490人看过 举报

2025-08-19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钟某(女)与被告陈某(男)原系朋友关系。2023年4月3日凌晨,双方在饮酒后自愿发生性关系。同年5月13日,钟某告知陈某其已怀孕,双方协商后决定终止妊娠。陈某通过微信承诺补偿钟某2万元,但未实际履行。钟某于5月23日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并产生医疗费4328.28元。因陈某未支付承诺的补偿费用,钟某诉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补偿费共计40531.21元。

争议焦点:

  1. 陈某是否应承担因双方自愿性行为导致怀孕及终止妊娠的赔偿责任;

  2. 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诺的2万元补偿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3. 钟某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是否合理。

法院判决:
一、事实认定

  1. 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

  2. 陈某在微信中多次承诺补偿2万元,但未履行;

  3. 钟某提交的医疗票据证明实际支出4328.28元,并提供病假证明主张误工损失。

二、法律分析

  1. 责任划分:法院认为,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对怀孕及终止妊娠的后果均有过错,应共同承担责任。

  2. 补偿协议效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某明确承诺补偿2万元,虽辩称为“气话”,但多次确认且未举证证明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3. 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因实际发生且与终止妊娠直接相关,应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提供严重精神损害证据,不予支持。

三、判决结果

  1. 陈某赔偿钟某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含医疗费、误工费及部分补偿费);

  2. 驳回钟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第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举证责任)。

案例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自愿性行为导致的意外怀孕纠纷中,双方均需对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法院认可通过微信等电子形式达成的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此外,判决体现了对女性身体权益的保护,但亦强调举证责任和赔偿范围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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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专注于[经济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处理 。曾成功代理多起具有影...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320********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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