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消费者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某XXX(经营者:詹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10月1日,某消费者在某XXX位于广州市某区某广场的天梭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块天梭力洛克系列机械手表(以下简称“案涉手表”),支付价款5368元。消费者签署了《购表签收单》,约定了“三包”条款。购买后不久,消费者发现手表存在走时不准问题,先后三次送修,但问题未得到解决。消费者认为XXX在销售及售后服务中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商品价款三倍金额16104元。
争议焦点:
某XXX是否具备合法授权销售天梭手表;
某XXX在销售及售后服务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消费者主张的三倍赔偿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案涉手表在三包期限内多次维修仍未解决走时问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5368元;
某XXX提交的授权文件、采购单据、维修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具备合法授权且手表来源合法,消费者主张的欺诈行为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故不支持三倍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
某XXX提供的证据链(包括品牌方授权、进口报关单、维修记录等)足以证明其销售行为合法,手表非假冒伪劣产品;
维修服务单已如实记载手表问题(如进水汽、指针氧化等),消费者主张XXX故意隐瞒质量问题缺乏依据;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欺诈,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消费者上诉。
判决结果:
解除消费者与某XXX的手表买卖合同,XXX退还货款5368元;
驳回消费者关于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欺诈事实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案例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构成欺诈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同时,法院对品牌授权链条的审查体现了对经营者合法性的重视,为类似消费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曾桥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