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詹某某于2021年1月4日签订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詹某某承租原告位于广州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商铺用于经营某品牌手表,租赁期限为2021年1月15日至2023年4月14日。被告深圳市某表业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为詹某某的租赁合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2年4月25日起,詹某某擅自撤场并停止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某房地产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詹某某送达《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合同,并要求詹某某支付拖欠费用及违约金。因协商未果,某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判令詹某某支付拖欠费用及违约金、没收保证金,并要求深圳市某表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合同解除时间及法律效力;
詹某某是否应支付拖欠的租金、服务费、推广费及违约金;
租赁保证金是否应予没收;
深圳市某表业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詹某某擅自撤场构成违约,某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于2022年5月16日解除。
詹某某应支付2022年5月1日至5月16日期间的基本租金14,512.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某房地产公司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93,095.1元。
詹某某应支付律师费13,000元。
深圳市某表业有限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对詹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某房地产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包括房屋占用费等。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九十一条。
案例意义:
本案明确了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中擅自撤场的法律后果,强调了合同约定的严肃性。同时,法院对保证责任的认定体现了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类似租赁合同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曾桥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