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云霞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7日 14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张某(男方)与王某(女方)于1976年x月x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子一女均已成年。张某自2019年起前后4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均不准双方离婚。在张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期间,王某因情绪激动突发脑梗,自此之后生活不能自理。现张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结婚近50年,子女均已成年,自结婚以后共同经历风风雨雨,婚姻基础牢靠。共同生活中出现矛盾,每个家庭都不可避免,出现矛盾后,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包容的态度去解决,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张某声称离婚是因为财产,但双方离婚并非解决该问题的恰当方式。双方共同生活近50年,现均年逾古稀,且王某现已生活不能自理,正是需要双方互相扶持、互相照顾、安享晚年的时候,希望双方珍惜对方几十年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谅解、相互支持、相互珍惜、相互扶持、安享晚年,故不准双方离婚。
点评: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已年过古稀,近50年的厮守,不是简单依据起诉离婚的次数就加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两位老人来说,结婚、离婚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是两个家庭的事,甚至是两个家族的事,双方共同生活已近50年,共同生育子女,生活中出现矛盾实为生活之常态,双方应该理性去解决矛盾,而不是仅仅通过离婚逃避问题。事实上,张某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财产,而并非夫妻感情破裂,钱财乃是身外之物,在子女的共同努力下,财产问题也是可以解决的,双方在这个年龄阶段,更为重要的是双方之间的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相互陪伴。且王某现生活已不能自理,需要家人的陪伴与照顾,更需要不定期去医院疗养。王某为了家庭辛苦操劳一辈子,付出自己的所有,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一切以丈夫为天,全心全意为家庭付出,不能到年老时,被无情抛弃,这严重与婚姻的宗旨背离。因此,法院不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完全合乎情理与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