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云霞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1日 4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
2008年邓某与毛某再婚,婚后邓某及其女儿将户口迁至毛某处。后二人所在的毛庄村被拆迁。2014年,毛某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毛某(户主)一家安置人口有四人,分别为毛某、邓某、毛某儿子与邓某女儿,人均安置住房140㎡和商业用房10㎡。2017年,毛某分配两套拆迁安置房,一套由毛某居住,另一套网签在毛某名下,属空置状态。为了将拆迁房屋据为己有,逼迫邓某与其离婚,2017年8月30日二人签订离婚协议,对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约定:家中现有女方的生活物品等均归女方所有,剩余所有的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2017年8月31日,毛某向其支付10万元作为补偿。
因邓某及其女儿应得的拆迁安置房被毛某等长期非法占据,邓某及其女儿诉至法院,主要要求法院确认二人均享有安置住房140㎡和商业用房10㎡的份额,并将空置的拆迁安置房(面积约为110㎡)判归二人所有。一审法院支持了邓某及其女儿的上述诉讼请求。
毛某不服,进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审判决。
律师点评:
1、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由的定性有明显分歧,上诉人一方主张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而我方主张为物权保护纠纷。本案本质上属于物权保护纠纷,本案拆迁安置房系以人口为安置依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邓某及其女儿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相应的拆迁权益,该财产性质也应为专属个人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无关。因此,离婚后邓某及其女儿有权要求将其享有的份额分出。
2、对于本案,退一万步讲,即便从离婚后财产纠纷角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毛某并未提供其他任何证据证明邓某及其女儿放弃对上述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且邓某及其女儿并未以任何书面形式表示放弃自己分得的安置房和过渡费,也没有在离婚协议中声明放弃自己的个人财产。此外,邓某女儿享有拆迁安置利益,邓某不能通过离婚协议对其女儿的安置房屋所有权进行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