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海鹏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17日 23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亲办案例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交了相关不起诉意见书,最终被检查机关采纳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基本案情:2022年7月 27日,张X与太平XX但某(十五岁,另处)因琐事发 生口角并约架,2022年7月28日21时许,在迁安市沙河驿镇潘庄子村西XX上,张X纠集犯罪嫌疑人刘X、等二十余人,双方持甩棍、铁管等物互相斗殴在一起,致林X等人轻微伤,后将张X等人的电动自行车砸坏,损失价值人民币1357元。
本人提交不起诉意见书相关意见:一、刘XX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二、即便贵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XX构成聚众斗殴罪,因系在校生,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刘XX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具体可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检例第107号唐X等人聚众斗殴案)(1)、本案中的刘XX主动投案构成自首行为(2)、刘XX在本次犯罪中所起作用来看,系从犯。(3)、刘XX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4)、刘XX已经认罪认罚,并且悔罪态度较好。四、对未成年人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
最终公诉人听取了律师意见,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