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海鹏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6日 19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件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本律师代理的是女方,在本案中有一个关键问题是在购房时,女方儿子出资16万元给双方购买房屋,该款项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在庭审时,男方坚持该款项属于赠与,不应在分割财产时予以扣除,而本律师坚持该款项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赠与,应认定为借贷关系,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在分割财产时将该款项予以扣除。
案件基本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9年12月23日经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蔡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4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两级法院均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包括:1、位于迁安市房屋一套,后该房屋出售价款355000元,该款在被告宋某处;2、存款130000元,已被被告宋某支取;3、债权系被告女儿所借22600元;4、婚后在原告老家建造的四间彩钢瓦房作价20000元,2019年租金15000元,该款在原告蔡某处;5、康斯百德床垫一个价值30000元,碧根床垫一个价值10000元。上述财产总价值合计422600元。
法院观点:原被告在购买迁安市房屋时,由被告宋某之子刘某转账160000元,在计算楼房价值时应作为借款予以扣除(355000元-160000元=195000元)。原告认为向刘某借款160000元系刘某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被告不认可,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建议:在现在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房或子女为父母购房的情况非常普遍,对于款项的性质,现在法院的观点也不一致,为避免以后存在纠纷,对于该款项在转账时应写好协议,明确是借贷还是赠与,否则以后产生纠纷时,自身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