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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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电动二轮车不属于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发布者:张海鹏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04日 5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事实:2020年9月12日17时05分许,在迁安市,许某驾驶轻便电动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迁安市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迁安市大崔庄镇抬头岭村沈某由南向北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许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07年2月28日,许某作为投保人,以其自己为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约定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条款载明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身故,被告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责任免除: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许某按约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答辩:事故发生情况无异议,事故认定书认定了许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身故,属于双方保险合同中,所附的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五条免责情形五,因而被告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许某作为投保人以其自己为被保险人向被告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许某在保险期内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康宁终身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按照康宁终身保险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因许某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四原告作为许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获得保险金。被告主张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本次事故属于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但通常认为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也无强制性法律规定电动车驾驶人应具备相应驾驶资格,另被告要求依据保险约定免赔对原告显示公平,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应给付四原告保险金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30000元。

律师观点:关于两轮电动车虽然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为机动车,但是并不是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主要观点1.交警部门只是在行政范畴内作出了机动车的认定,而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不能将行政范畴内作出的结论直接运用在民事诉讼中;2.依据客观常理、交通管理现状,不能认定两轮电动车是机动车从而需要驾驶证;3.据现有法律规定,也没有任何机关能为两轮电动车办理行驶证。两轮电动车购买时无需缴纳车辆购置附加税和车船使用税,在使用中无需也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更不能办理交强险。这些都说明,两轮电动车在实践中就是按照非机动车管理的是无需办理行驶证的4.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两轮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以及是否需要驾驶证的理解上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最终法院支持了代理人观点。

***(电话/微信:18633133566),执业于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华律网2021、2022、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220********53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