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向佐阁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3日 8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民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午,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佐阁,湖南XX实习律师。
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陈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XX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利利
审 判 员 杨XX
审 判 员 陈建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盖景XX
书 记 员 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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