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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潘X等开设赌场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向佐阁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23日 7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8刑终41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X,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1年9月9日被抓获,2021年9月10日被湖南省慈利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湖南省慈利县XX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8日湖南省慈利县XX局对其取保候审。2022年1月20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经慈利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9日由湖南省慈利县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慈利县看守所。

辩护人卓X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X,曾用名潘X强,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广东省博罗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1年9月9日被抓获,2021年9月10日被湖南省慈利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湖南省慈利县XX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8日由湖南省慈利县XX局对其取保候审。2022年1月20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经慈利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9日由湖南省慈利县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慈利县看守所。

辩护人余正午、向佐阁,湖南XX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X,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1年9月9日被抓获,2021年9月11日被湖南省慈利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湖南省慈利县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慈利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XX,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1年9月9日被抓获,2021年9月10日被湖南省慈利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湖南省慈利县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慈利县看守所。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审理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杨XX、潘X、原审被告人陈X、陈X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2)湘0821刑初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XX、潘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慈利县人民法院认定:

经湖南铭鑫司法鉴定所鉴定,域名为“XXX.com”的“Fun88乐天堂”网站及手机App、域名为“XXX.com”、“XXX.com”、“XXX.com”的“必威”网站及手机App、域名为“http//XXX.com”的“bet365”网站,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网络赌博平台。

2015年、2016年被告人陈X先后注册成为“betwwy必威”、“Fun88乐天堂”网络赌博平台代理。2015年至2021年9月,陈X先后伙同陈XX(已逮捕),并雇请被告人杨XX、潘X、陈XX等人成立工作室,采取多种方式对赌博平台进行推广。如利用搜索引擎快排、通过购买域名搭建网站,将赌博平台链接挂在网站上等方式进行推广,吸引玩家注册、投注。

在对赌博平台进行推广的过程中,陈X负责投资,潘X负责技术,杨XX、陈XX负责后勤维护。

2011年10月,被告人陈XX注册成为“bet365”网络赌博平台代理,雇请技术人员采取同样的方式对赌博平台进行推广,吸引玩家注册、投注。

通过为“betwwy必威”、“Fun88乐天堂”赌博平台做代理,陈X获取佣金共计人民币170XXXX0000元;杨XX获利人民币298000元;潘X获利人民币270000元;陈XX获利人民币5774元。通过为“bet365”网络赌博平台做代理,陈XX获取佣金共计人民币XXX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X利用违法所得中的XXX元购买了位于海南省(登记在吴X2名下);被告人陈X将违法所得中的182910.69元存入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账号:6236××××9658);将违法所得中的500000元转账到陈XX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中(账号:6227××××2376);将违法所得中的93162.22元转账到吴X2名下的两张中国XX银行账号中(账号:6222××××7435;6222××××8525),上述房产及人民币均被XX机关查封、冻结。XX机关还扣押了被告人陈XX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元;被告人杨XX主动向XX机关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潘X主动向XX机关(150000元)及本院(120000元)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再查明,XX机关还扣押了被告人陈X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即银行卡5张、电脑显示屏5个、黑色电脑主机5个、红色vivoX21A手机1部、蓝色vivoX21UDA手机1部、白色苹果10手机1部;扣押了被告人陈XX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即黑色华为MRD-AL00手机1部、蓝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部、黑色iPhoneXsMax手机1部、黑色vivoX21A手机1部、白色ipadAir2平板1部、白色苹果6s手机1部、银行卡11张;扣押了被告人杨XX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即白色vivoX20手机1部、蓝色小米手机1部、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1部;扣押了被告人潘X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即蓝色手机1部。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户籍资料、抓获材料、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查封决定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证人沈X、柴X、吴X1、陈某、吴X2、吴X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X、陈XX、杨XX、潘X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慈利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陈XX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杨XX、潘X、陈XX为被告人陈X担任代理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四被告人与赌博公司的相关人员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XX、潘X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被XX机关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各被告人的财物予以没收,由XX机关依法处理。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X元。二、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三、被告人杨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四、被告人潘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五、被告人陈X违法所得人民币170XXXX0000元,被告人陈XX违法所得人民币XXX元,被告人杨XX违法所得人民币298000元(已追缴),被告人潘X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0元(已追缴),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XX机关已查封的被告人陈X用违法所得购买的位于海南省(登记在吴X2名下)予以没收,将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以原购买价人民币XXX元计入被告人陈X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数额)。七、XX机关已冻结的被告人陈X中国建设银行卡(账号:6236××××9658)中的182910.69元、被告人陈X转账至陈XX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账号:6227××××2376)中的500000元、被告人陈X转账至吴X2两张中国XX银行账号(账号:6222××××7435;6222××××8525)中的93162.2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以上均计入被告人陈X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数额)。八、XX机关已扣押的被告人陈XX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计入被告人陈XX应当追缴违法所得数额)。九、XX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陈X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即银行卡5张、电脑显示屏5个、黑色电脑主机5个、红色vivoX21A手机1部、蓝色vivoX21UDA手机1部、白色苹果10手机1部;扣押的被告人陈XX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即黑色华为MRD-AL00手机1部、蓝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部、黑色iPhoneXsMax手机1部、黑色vivoX21A手机1部、白色ipadAir2平板1部、白色苹果6s手机1部、银行卡11张;扣押的被告人杨XX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即白色vivoX20手机1部、蓝色小米手机1部、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1部;扣押的被告人潘X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即蓝色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由XX机关依法处理。

原审宣判后,杨XX、潘X上诉请求改判缓刑,并提出:二人的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前(即2021年3月1日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六)》关于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述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XX、潘X、原审被告人陈X、陈X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X、陈XX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上诉人杨XX、潘X、原审被告人陈XX为陈X担任代理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情节严重,四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四人与赌博公司的相关人员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人均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但本案四原审被告人涉案违法所得巨大,犯罪情节严重,均不宜宣告缓刑,故对上诉人杨XX、潘X请求改判缓刑的理由不予采纳。杨XX、潘X还上诉提出“二人的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前(即2021年3月1日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六)》关于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经查,本案四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持续至2021年9月,即《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日(2021年3月1日)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开设赌场罪的相关规定予以追诉。故杨XX、潘X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强

审 判 员  涂XX

审 判 员  张 晓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巩XX

书 记 员  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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