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真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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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私权,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呢?

作者:李真真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99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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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该条规定给出了隐私权的含义,对法律保护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延展。


另外,民法典还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归纳和列举。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房山法院法官表示,该条规定几乎涵盖了所有常见的侵犯隐私权的情形,并在最后进行了兜底规定,使隐私权的保护更加脉络清晰。另外,该条规定在“权利人同意”之外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条款,在目的正当的情况下,其他法律可以由此进行必要的权利限制。

公民生前的隐私权依法受到保护,公民死后的隐私权也不得侵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认为,“以民为本、立法为民”是我国一以贯之的法治理念。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加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对隐私权含义和保护的空白,更体现了我国对公民权利和生命的尊重,对维护健康、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隐私权被侵犯 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

在日常生活中该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法官提示,隐私权,看似无形,却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在日常生活中,首先应该增强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如有碰到以小恩小惠换取身份信息、电话信息等行为,切勿因小利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尤其是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手机号码等,这些行为都会造成个人隐私的泄露。

其次还要树立正确的隐私观。隐私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民法典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让人拍手称快。但是,所有权利都有其界限,隐私权也不例外。公民要树立正确的隐私观,隐私权确应得到保护,但是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公民在维权时不应超越隐私权的界限。

一旦发现隐私权被侵犯,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一方面,要及时止损,制止侵犯隐私的行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通过报警等措施收集证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起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李真真,法学本科学士学位,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3年通过司法考试,自执业以来,秉承“力争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19
  • 擅长领域: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