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晓建律师
叶晓建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2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福建-三明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福建省XX公司与张XX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叶晓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2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福建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张XX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XX返还其挪用占有的资金共计人民币660XXXX8554.16元,并支付自非法占有上述资金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XX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债务利息,暂计XXX.0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张XX承担。诉讼过程中,XX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张XX在XX公司担任董事期间,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使用共计878XXXX2401.89元返还给XX公司,并支付自非法占有上述资金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XX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债务利息。事实和理由:张XX自2011年起在XX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直至2016年9月。XX公司于2017年10月8日,在与经销商、客户等对账时发现,张XX在担任董事期间将本应属于公司应收账款的水泥款等,擅自挪用并存储在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中,至今尚未归还。该款项作为公司应收账款应转入公司账户,而并非存储于公司董事个人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张XX应向XX公司返还其非法挪用占有的资金共计人民币878XXXX2401.89元,并支付挪用占有资金期间按照中国XX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以张XX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后,又以张XX挪用资金涉嫌犯罪为由申请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资金被挪用为由向永安市公安局报案,永安市公安局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永公(经侦)立字(2018)00006号《立案告知书》,予以立案侦查。XX公司主张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嫌疑指向的均是涉案的878XXXX2401.89元,属同一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XX公司要求中止审理本案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XX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债权债务知名律师,办理了大量的民商等纠纷案件,从业以来深受大家的好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三明
  • 执业单位: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420********0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