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晓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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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XX与廖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叶晓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630人看过 举报

2020-06-14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严XX与被告廖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严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廖XX支付严XX工资17000元;2.廖XX支付严XX往返路费1346元。事实与理由:严XX系廖XX施工队工人,2018年期间在项目工作。2018年7月22日,双方经过结算,廖XX应支付严XX工资30000元,并出具一份委托书,委托中铁十六局三明市南XX铁路项目部代为支付,从劳务队工程款中扣除。期间廖XX支付严XX工资3000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廖XX仍欠严XX工资27000元。廖XX承诺拖欠的工资于2018年农历春节前结清,如未结清,年后报销严XX往返路费。严XX就支付工资事宜多次与廖XX沟通,廖XX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严XX为此支付往返费用1346元,故具状起诉,请求支持严XX的诉讼请求。
廖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2日,廖XX向中铁十六局三明市南XX铁路项目部出具《委托书》一份,载明:“由我龙岩XX公司项目,现有我施工队工人严XX工资清算后我施工队还应支付其工资共计叁万元整(30000元),特委托项目部代为支付,从我劳务队工程款中扣除,严XX工资款请转入以下账户,足额转入后此委托书作废。……”。后廖XX又在该《委托书》空白处手写添加如下内容:“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共结欠严XX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正(¥27000元),2018年农历春节前结清”,“若春节前未结清,年后报销严XX往返路费”。2019年3月22日,严XX支付从遵义到三明的车票费695.5元。2019年4月4日,廖XX支付从三明到贵阳的车票费650.5元。严XX在庭审中陈述:严XX是做砌墙的工人,经同事介绍到廖XX承包的南XX铁路项目工程做工;廖XX出具委托书后,中铁十六局三明市南XX铁路项目部并没有支付工资给严XX;《委托书》中手写部分是2019年1月16日添加的;起诉前,廖XX曾于2019年6月21日转账给严XX10000元,至今尚欠工资17000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严XX提交的《委托书》、廖XX身份证复印件、车票等证据,与严XX在庭审中的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严XX提交的《委托书》来源合法,该证据可以证明廖XX尚欠严XX工资款的事实。廖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和举证权利。严XX要求廖XX支付尚欠工资17000元,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严XX要求廖XX按约定支付往返路费,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廖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严XX工资17000元;
二、廖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严XX往返路费13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元,减半收取129.50元,由廖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晓建律师系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联系方式:15159175397,债权债务知名律师,办理了大量的民商等纠纷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三明
  • 执业单位: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420********0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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