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晓建律师
叶晓建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2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福建-三明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黄XX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叶晓建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4日 1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黄XX被控信用卡诈骗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17日以梅检公诉刑诉[2018]X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2018年5月2日、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刘X、叶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XX2010年以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持廖X3、廖X1、廖X4、黄X1、廖X2、高X6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编造以三明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向中国XX申请办理信用卡,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黄XX非法持有这6张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截至目前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66018.42元未归还(其中廖X3账户共透支本金48496.81元、廖X1账户共透支本金29277元,廖X4账户共透支本金18657.34元,黄X1账户共透支本金15994.01元、廖X2账户共透支本金19439.46元、高X账户共透支本金34153.8元)。
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黄XX在福州市鼓楼区下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黄XX以往的供述,被害单位中国XX的报案材料及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的陈述,证人廖X3、廖X1等人的证言,信用卡申请材料,银行交易记录,身份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达人民币166018.4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冒用他人名义办理6张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透支166018.42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其没有诈骗,有部分信用卡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填写。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XX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是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银行工作人员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黄XX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XX于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期间,先后持黄X1、廖X3(女)、廖X1、廖X4、廖X2(女)、高X(女)的身份证复印件,瞒着上述6人,以他们的名义向中国XX申请办理信用卡,将上述6人填写成三明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或三明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员工,在信用卡申请表上填写的联系人均为黄XX(或黄X2)。银行工作人员未认真审核,黄XX取得了以上述6人名义办理的6张信用卡(其中黄X1名下的银行卡号为62×××14,廖X3名下的银行卡号为62×××75,廖X1名下的银行卡号为62×××53,廖X4名下的银行卡号为62×××37,廖X2名下的银行卡号为62×××10,高X名下的银行卡卡号为62×××60),并持上述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
前期,被告人黄XX持上述银行卡正常使用。截止2012年4月16日,高X账户共透支本金34153.8元,廖X3账户共透支本金48496.81元,廖X1账户共透支本金29277元;截止2012年4月17日,廖X4账户共透支本金18657.34元,廖X2账户共透支本金19439.46元;截止2012年5月14日,黄X1账户共透支本金15994.01元。黄XX持以上6张银行卡共计透支本金166018.42元未归还。
经银行催收,被告人黄XX于2012年8月6日向XXX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会在近期归还透支款项,但未履行承诺。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接银行报案后,于2012年11月8日立案侦查。
被告人黄XX于2017年11月30日,在福州市鼓楼区下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黄XX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羁押在福建省连城县看守所;于2009年1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当日被取保候审释放,羁押3个月零4天。缓刑考验期限从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11年12月21日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发卡银行工作人员的报案材料及XX银行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黄XX在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期间冒用他人的身份办理了本案涉及的这6张信用卡。
2.经被告人黄XX辨认的申领信用卡合约及申领材料证明,黄XX于2010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以他人的名义向中国XX银行三明市梅列支行申请办理了上述6张信用卡。
3.信用卡交易记录清单证明,上述6张信用卡透支本金166018.42元未归还。
4.证人廖X2、廖X1、廖X3、黄X1、廖X4的证言证明,其未办理过本案涉及的信用卡。
5.还款承诺书、信用卡名单以及XX银行工作人员陈XX、高XX的证言证明,经银行催收,被告人黄XX承认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信用卡并使用的事实,并书面承诺会归还透支本息,但未按承诺履行。
6.XX银行文件证明,银行经办人员因未按规定审核,导致信用卡被透支后未归还,已经被单位处分。
7.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黄XX于2017年11月30日在福州市鼓楼区下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8.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社区矫正材料,证明被告人黄XX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期间被羁押3个月零4天。缓刑考验期限从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11年12月21日止。
9.身份信息资料证明,被告人黄XX的自然情况。
10.被告人黄XX供述,上述6张信用卡是其瞒着他人,持他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他人名义到XX银行办理,领取后用于透支消费,共透支了166018.42元,其供述能与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经过庭审控辩双方的质证,能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对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黄XX的行为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问题。
经查,被告人黄XX于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期间,实施了持他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6张的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之后又实施了用骗领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的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前一行为是后一行为的所经阶段和手段,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结果。手段行为构成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结果行为构成的信用卡诈骗罪之间成立牵连犯。在黄XX透支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根据择一重罪处罚之原则,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达人民币166018.4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XX骗领多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黄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范操作有一定联系,酌情对黄XX从轻处罚。黄XX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申领信用卡6张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虽然本案根据我国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原则进行判处,但黄XX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仍应依法撤销前罪(交通肇事)所宣告的缓刑,与本案实行数罪并罚。黄XX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羁押3个月零4天,依法折抵刑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连城县人民法院(2009)连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XX宣告的缓刑。
二、被告人黄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与前罪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止)。
三、责令被告人黄XX退赔透支款项166018.42元,发还中国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债权债务知名律师,办理了大量的民商等纠纷案件,从业以来深受大家的好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三明
  • 执业单位: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50420********0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