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某2018年3月到善某开的饭店打工,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日期是2019年4月7日。合同到期后,张某提出终止合同,并表示要到另一家饭店工作。善某在与张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手续时,以张某事先未给自己打招呼,饭店在张某走后缺人影响营业为由,不发给张某当月工资,提出必须等招聘到人员后张某才能离开饭店,否则不能领取工资。请问:张某是否有权要求崔某一次性付清其工资?
答: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这条规定对工资支付规定了两个原则:一是时间,二是方式。时间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支付工资,方式是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本案中,用人一方在劳动者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向劳动者一方一次付清工资,提出了额外的附加条件,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在这里,法律并未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必须向用人单位一方打招呼。因此,劳动者一方不承担因劳动合同终止用人方缺少人员的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