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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X、樊XX、郑XX、董XX、于XX、王XX、闫XX犯催收非法债务罪

发布者:崔忠义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10日 9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黑0103刑初97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XX,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催收非法债务罪被批准逮捕,2021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XX,黑龙江XX律师。

辩护人赵X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人樊XX,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催收非法债务罪被批准逮捕,2021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施X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人郑XX,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催收非法债务罪被批准逮捕,2021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崔X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人董XX,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催收非法债务罪被批准逮捕,2021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X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人于XX,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催收非法债务罪被批准逮捕,2021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X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人王XX,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催收非法债务罪被批准逮捕,2021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X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人闫XX,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21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催收非法债务罪被批准逮捕,2021年6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XX,黑龙江XX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一部刑诉[2021]Z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X、樊XX、郑XX、董XX、于XX、王XX、闫XX犯催收非法债务罪,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XX及其辩护人赵XX、杨XX、被告人樊XX及其辩护人施XX、被告人郑XX及其辩护人崔XX、被告人董XX及其辩护人张XX、被告人于XX及其辩护人张XX、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张XX、被告人闫X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害人夏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18日0时许,被告人袁XX、樊XX因与被害人夏XX共同赌博产生非法债务纠纷,袁XX伙同樊XX纠集郑XX、董XX、于XX、王XX、闫XX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东XX场内,对被害人夏XX进行殴打,并将夏XX和朋友隋xx分别拽入郑XX、袁XX驾驶的两辆车内,在车内对夏XX进行殴打,随后又将夏XX和朋友隋xx二人被带到哈尔滨市松北区XX周边荒地,袁XX、樊XX、郑XX、董XX、于XX、王XX、闫XX将夏XX从车上拉下,威逼其脱下鞋袜,再次对被夏XX进行殴打,并让夏XX提供其手机微信和支付宝的支付密码,将夏XX手机账户内人民币48000元转账至樊XX账户内,袁XX称夏XX欠其和樊XX的赌博赢钱是人民币37000元,故让樊XX向夏XX的支付宝账户转回人民币21000元,称其中的人民币11000元系转多的钱,人民币5000元系应该给的夏XX的赌博提成钱,另外人民币5000元是砸碎其手机赔偿他的钱。随后袁XX、樊XX等人将夏XX手机摔碎并遗弃。经哈尔滨市华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XX损伤构成轻微伤。经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被摔碎的苹果手机案发时市场价值人民币5400元。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袁XX、郑XX、于XX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樊XX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董XX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6月11日,被告人闫XX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6月11日,被告人王XX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伤情诊断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证人周XX、隋xx、官志远的证言、被害人夏XX的陈述、被告人袁XX、樊XX、郑XX、董XX、于XX、王XX、闫XX的供述、哈尔滨华鸿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被害人及证人的辨认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XX和樊XX找夏XX赌博,因最后一次赌博赢了37000元而没有给被告人袁XX,故袁XX、樊XX伙同其他被告人催收非法律保护的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应按抢劫罪定罪,但一般不以抢劫罪处罚。本案被告人袁XX等人其所抢劫的系已与被害人赌博盈利钱,双方赌博盈利钱归被告人,并约定10%支付给被害人,故依据最高院规定不构成抢劫罪,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袁XX、樊XX与被害人所约定的赌博、合作,因双方私下赌博合作,最后因赌博赢了37000元钱产生了非法债务,被告人袁XX从被害人处拿走了48000元又退回了21000元,故应该认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综上,被告人袁XX、樊XX、郑XX、董XX、于XX、王XX、闫XX以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应当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袁X、樊XX、郑XX、董XX系主犯,于XX、王XX、闫XX系从犯,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袁XX、樊XX、郑XX、董XX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于XX、王XX、闫XX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袁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认为赌局的钱没有全部抢过来,并向夏XX支付了10%约定的钱,认为不构成抢劫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从案件事实来看被害人与被告人形成了非法约定,行为带有有一定的暴力,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特征,与抢劫罪不同,故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袁XX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希望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樊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主观上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认为不构成抢劫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樊XX不构成抢劫罪,系从犯,认罪认罚,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主观上没有抢劫,并不是事件的发起人,认为不构成抢劫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郑XX不构成抢劫罪,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与被害人和解取得谅解,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因不了解当时的情况,认为不构成抢劫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因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本案适合该法条的规定,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董XX认罪认罚,系从犯,与被害人和解取得谅解,

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于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没有抢劫行为,认为不构成抢劫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于XX认罪认罚,

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希望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认为不构成抢劫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XX不构成抢劫罪,认罪认罚,系初犯、从犯,已与被害人和解并取得谅解,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闫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没有获利,从主观客观上没有抢劫行为,认为不构成抢劫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闫XX不构成抢劫罪,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已与被害人和解并取得谅解,希望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6日,被告人袁XX、樊XX与被害人夏XX约定德州扑克赌博,将赢利的10%分给夏XX,剩下赢利的90%由袁XX、樊XX均分。在赌局中赌场基于信誉向夏XX借出筹码后进行赌博,当日退出赌局时赌场将筹码收回并将夏XX赢取的37000元交付给夏XX,樊XX在赌局中赢取了约6000元。2021年5月17日,被告人袁XX、樊XX因与被害人夏XX共同赌博产生的获利如何分配产生分歧。2021年5月18日,袁XX伙同樊XX纠集郑XX、董XX、于XX、王XX、闫XX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东XX场内,对被害人夏XX进行殴打,并将夏XX和朋友隋xx分别拽入郑XX、袁XX驾驶的两辆车内,在车内对夏XX进行殴打,随后又将夏XX和朋友隋xx二人被带到哈尔滨市松北区XX周边荒地,袁XX、樊XX、郑XX、董XX、于XX、王XX、闫XX将夏XX从车上拉下,威逼其脱下鞋袜,再次对被夏XX进行殴打,并让夏XX提供其手机微信和支付宝的支付密码,将夏XX手机账户内人民币48000元转账至樊XX账户内,袁XX称夏XX欠其和樊XX的赌博赢钱是人民币37000元,故让樊XX向夏XX的支付宝账户转回人民币21000元,称其中的人民币11000元系转多的钱,人民币5000元系应该给的夏XX的赌博提成钱,另外人民币5000元是砸碎其手机赔偿钱。随后袁XX、樊XX等人将夏XX手机摔碎并遗弃。经哈尔滨市华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夏XX损伤构成轻微伤。经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被摔碎的苹果手机案发时市场价值人民币5400元。另查明,七被告人家属代其已赔偿被害人夏XX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袁XX、郑XX、于XX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樊XX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董XX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6月11日,被告人闫XX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6月11日,被告人王XX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21年5月18日,报警人夏XX报警称2021年5月18日凌晨0时,在南岗区东XX停车场,夏XX和朋友隋xx走出纽菲斯门口,来到门前停车场,出现几名男子对夏XX进行殴打,并将夏XX和隋xx分别拽入两辆车内,车辆被开到江北XX周边荒地,夏XX被从车上拉下,这几名男子对夏XX进行殴打,并让夏XX提供其手机微信和支付宝的支付密码,将夏XX手机内48000元左右人民币转走,而后又向夏XX的支付宝转回人民币21000元,随即几名男子开车离开。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袁XX、郑XX、于XX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樊XX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董XX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6月11日,被告人闫XX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6月11日,被告人王XX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证据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前科情况查询表、公安系统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袁XX、樊XX、郑XX、董XX、于XX、王XX、闫XX身源情况。2016年12月27日袁XX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2013年5月15日郑XX因打伤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13年董XX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2013年5月28日王XX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被告人樊XX、于XX、闫XX无前科劣迹。

证据三、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扣押袁XX手机、钥匙、车钥匙、身份证各一个,扣押樊XX手机一部、手机卡二张,扣押郑XX手机二部,扣押董XX手机一部,手机卡二张,扣押手机一部、钥匙一串,扣押闫XX手机一部,扣押王XX手机一部。

证据四、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侦一大队大案中队情况说明:1.该单位侦办的夏XX被抢劫案,经该中队侦查员在黑龙江省案件综合管理系统(公安机关4.0执法办案系统)、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毒品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信息系统中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袁XX、樊XX、郑XX、董XX、于XX、王XX、闫XX等七名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刑事犯罪前科劣迹。2.该中队办理的夏XX被抢劫案一案,根据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夏XX与犯罪嫌疑人樊XX、郑XX曾于案发前共同赌博。大案中队中队长李XX、教导员温里夫、副中队长刘中植与被害人夏XX于2021年5月21日,根据被害人夏XX指认在菜艺街、文景XX进行实地蹲守踏查,未发现该两处有聚众赌博的窝点及人员,刑侦一大队队长赵X、大案中队副中队长刘中植、侦查员李云成、肖XX于2021年6月2日根据被害人夏XX指认在文景XX进行实地蹲守踏查,未发现该处有聚众赌博的窝点及人员。大案中队副中队长刘中植、侦查员王有泽2021年6月3日在南岗公安分局大案中队316办公室对被害人夏XX进行询问,被害人夏XX无法提供设局赌博组织者的微信及联系方式。3.该中队正在办理的袁XX等人催收非法债务罪,贵院在继续侦查提纲中的采集犯罪嫌疑人手机数据一事,除犯罪嫌疑人樊XX外,其余六名犯罪嫌疑人手机均已采集并附U盘随卷移送,经侦查员多次前往看守所提审樊XX,樊XX均供述所使用的XX手机隐私密码遗忘,因为无法对其手机进行采集,该中队侦查员与分局网安部门及XX售后联系均无法对该手机隐私密码进行破解。

证据五、哈尔滨公安医院门诊手册、CT检查报告单、伤情诊断书、哈尔滨市华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夏XX损伤构成轻微伤。

证据六、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苹果iphonel1promax手机价值人民币5400元。

证据七、监控录像截图、案发现场照片、XX光盘、监控视频、嫌疑人手机电子数据、现场勘验检查卷:现场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松北大道与冰景XX附近,中心现场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松北大道与冰景XX附近草地,北邻松花江,南邻雪乡街,西邻冰雪大世界,南邻太阳大道。现场为草地,地面为泥土地面,经勘验无其他痕迹,现场其他无异常。

证据八、微信转账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樊XX支付宝5月18日00:17分收款4万元。樊XX微信零钱明细于5月18日00:19分11秒收款8000元。5月18日樊XX00:24分转账红包给夏XX21000元。

证据九、辨认笔录:1.夏XX经过辨认无法辨认出照片中(含王XX)的人。2.夏XX经过辨认无法辨认出照片中(含王于XX)的人。3.夏XX经过辨认出照片中8号袁XX是在纽菲斯酒吧门前停车场殴打并带到太阳岛周边荒地殴打并让提供其手机微信和支付宝支付密码的人。4.夏XX经过辨认出照片中7号郑XX是在纽菲斯酒吧门前停车场殴打并带到太阳岛周边荒地殴打并让提供其手机微信和支付宝支付密码的人。5.夏XX经过辨认出照片中5号樊XX是在纽菲斯酒吧门前停车场殴打并带到太阳岛周边荒地殴打并让提供其手机微信和支付宝支付密码的人。6.夏XX经过辨认出照片中9号董XX是在纽菲斯酒吧门前停车场殴打并带到太阳岛周边荒地殴打并让提供其手机微信和支付宝支付密码的人。7.夏XX经过辨认出照片中5号闫XX是在纽菲斯酒吧门前停车场殴打并带到太阳岛周边荒地殴打并让提供其手机微信和支付宝支付密码的人。8.夏XX经过辨认出照片中6号周XX是在纽菲斯酒吧门前停车场殴打并带到太阳岛周边荒地殴打并让提供其手机微信和支付宝支付密码的参与共同驾驶的人。9.隋xx经过辨认出照片中9号董XX是在纽菲斯酒吧门前停车场殴打并带到太阳岛周边荒地殴打夏XX并让提供其手机微信和支付宝支付密码的人。10.隋xx经过辨认出照片中7号郑XX是在纽菲斯酒吧门前停车场殴打夏XX并带到太阳岛周边荒地殴打并让提供其手机微信和支付宝支付密码的人。11.隋xx经过辨认出照片中8号袁XX是在纽菲斯酒吧门前停车场殴打夏XX并带到太阳岛周边荒地殴打并让提供其手机微信和支付宝支付密码的人。12.隋xx经过辨认无法辨认出照片中(含于XX)的人。13.隋xx经过辨认无法辨认出照片中(含樊XX)的人。14.隋xx经过辨认无法辨认出照片中(含闫XX)的人。15.隋xx经过辨认无法辨认出照片中(含王XX)的人。16.隋xx经过辨认出照片中6号周XX是在纽菲斯酒吧门前停车场殴打并带到太阳岛周边荒地殴打并让提供其手机微信和支付宝支付密码的参与共同驾驶的人。

证据十、收条、和解谅解书:袁XX、樊XX、郑XX、董XX、于XX、王XX、闫XX家属代其向夏XX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樊XX的供述和被害人夏XX的陈述均能证实2021年5月16日被害人夏XX受樊XX邀请参加德州扑克牌赌钱,在赌局中赌场基于信誉向夏XX借出筹码后进行赌博,当日退出赌局时赌场将筹码收回并将夏XX赢取的37000元交付给夏XX,樊XX在赌局中赢取了约6000元。袁XX、樊XX因与夏XX有赌博盈利分成的约定,认为夏XX未将赌博盈利按约定交付,袁XX、樊XX便纠集郑XX、董XX、于XX、王XX、闫XX在纽菲斯酒吧门口将夏XX殴打并将其和朋友隋xx带到松北区XX周边荒地后,再次对夏XX实施了暴力、胁迫手段当场截取被害人夏XX财物的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案发现场照片、证人隋xx、宫XX的证言、辨认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话单明细光盘、哈尔滨华鸿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夏XX的陈述、七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均能证实。另催收非法债务罪保护的法益为正常的财产交易秩序,故应以债务及催收行为是否破坏这一交易秩序作为评价标准,如基于高利贷、赌债、毒债、嫖资等不法原因给付所产生的事实债务。但权利根据不明确或者事实上无权利可以主张时,对其非法讨债行为不能适用催收非法债务罪。经查,袁XX、樊XX和夏XX虽然之间有约定,故袁XX、樊XX与夏XX是合伙赌博关系,尚不能在双方之间形成通常意义上的“赌债”关系,赌债关系是发生在赌博输赢双方之间而非一方合伙人之间的。夏XX通过赌博赢取的37000元钱系赌资,故尚不能证明袁XX、樊XX与夏XX存在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袁XX、樊XX与夏XX是利益共同体,二者之间根本未形成赌债,既不属于输者抢赢家,也不属于赢者抢输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本案中袁XX、樊XX、郑XX、董XX、于XX、王XX、闫XX实施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且劫取财物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应按照抢劫罪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袁、樊XX、郑XX、董XX、于XX、王XX、闫XX犯催收非法债务罪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袁XX、樊XX、郑XX、董xx、于XX、王XX、闫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夏XX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七被告人均系主犯。关于辩护人从轻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七被告人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故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关于部分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均不予采纳。七被告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7年1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樊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7年1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郑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1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董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1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于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闫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XX

人民陪审员李XX

人民陪审员孙XX

二O-年七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XX

书记员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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