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崔忠义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09日 8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刑终162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x,曾用名赵xx,因本案于2022年12月1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23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 于林甸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崔忠义,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赵xx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xx、王xx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3年7月7日作出(2023)黑06 刑初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xx赔偿附带民事诉 讼原告人穆xx、王xx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184.5元。宣 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穆xx、王xx及被告人赵xx服判, 不上诉。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xx预谋杀人,犯罪手段残 忍,情节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除自首外无其他从宽处罚情节, 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理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辩护人提出 被告人赵xx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辩护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抗诉个当,向 本院撤回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及听 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 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 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黑 龙江省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 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06刑初11号刑事 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 判 长 李 x
审 判 员 付 x
审 判 员 吴 xx
二O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初 xx 书 记 员 韩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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