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崔忠义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2日 7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黑龙江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橙心XXXX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XXXXX1BCTG6F。
法定代表人:王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江,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忠义,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大庆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 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91230XXXXX384508X7。
法定代表人:刘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该公司职员。
原告橙心XXX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XX选公司)与被告大庆市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 XX汽车租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 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8日公开 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橙心优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江、崔忠义、被告尚品汽车租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到庭参加 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橙心优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法解除原被 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 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 定返还原告押金25,000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大庆市高新区博学街道办事处;期限1年,自2021年1月23
日起, 至2022年1月22日止(2021年1月16日-2021年1月
22日免租期);租金季付,总金额共15万元,押金2.5万元;
原告提前30日通知被告可单方解除合同,如未提前通知的,将 承担月租金的100%作为违约金。原告于2021年2月9日付押金 25,000元, 2021年2月10日付租金39,375元, 2021年4月
26日付租金39,375元, 2021年7月22日付租金39,375元。
2021年9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提前终止通知》,要求自 2021年10月22日终止合同。但被告在收到相关通知后拒绝验 收房屋,将原告办公室上锁,并拒绝退还押金25,000元。现原 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尚品汽车租赁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也同意返还 押金,但前提是原告给付所欠电费、赔偿两个月房屋租金并赔 偿恢复房屋原状的费用。
反诉原告尚品汽车租赁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 1. 判令 被反诉人给付反诉人电费12,512元; 2. 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恢 复房屋原状费用10,000元; 3. 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
2021年10月23日至2021年12月23日期间两个月的租金损失 25,000元; 4. 反诉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橙心优选公司对于尚品汽车租赁公司的各项诉讼请 求发表了具体答辩意见,其各项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依法应予以全部驳回。恳请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橙心优选公司与尚品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房屋 租赁合同,尚品汽车租赁公司将其有使用权的位于大庆市高新 区博学街道办事处生态科技区1号路西建筑面积350平方米房屋 出租给橙心优选公司做办公室。双方约定租期自2021年1月
23日起至2022年1月22日止,年租金为150,000元, 税金由 橙心优选公司承担, 税率5%,租金按季支付。押金25,000元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橙心优选公司)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5日内如数返还至乙方指定账户 乙方提前30日通知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同意乙方装饰装 修、增设附属设施、增设设备。合同签订后,橙心优选公司支 付押金25,000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橙心优选公司支付陆续 前三个季度的租金及税金。 2021年9月6日,橙心优选公司向 尚品汽车租赁公司发出提前终止合同通知, 9月17日人员撤离 案涉房屋,但双方未进行交接, 9月30日,橙心优选公司工作 人员向尚品汽车租赁公司索要电费明细,尚品汽车租赁公司发 送后橙心优选公司工作人员以请示领导为一直未支付。 10月23日尚品汽车租赁公司提醒合同到期,要求橙心优选公司支付 电费, 橙心优选公司工作人员仍以等领导指示未答复, 10月 29日尚品汽车租赁公司进入案涉房屋。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尚品汽车租赁公司 将有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橙心优选公司使用,双方形成租赁关 系。各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橙心优选公司在合同提前终 止后未及时与尚品汽车租赁公司办理交接,尚品汽车租赁公司 自述在2021年10月29日进入案涉房屋,可视为实际取得房屋 控制权,橙心优选公司应支付此前的租金损失(35.7元/月/平 方米×7天×350平方米) 2,915.5元。尚品汽车租赁公司在 2021年9月6日接到橙心优选公司提前终止通知,已明知橙心 优选公司不再继续租赁案涉房屋,在实际取得房屋控制权后再 主张租金损失没有事实根据, 对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 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橙心优选公司承担房屋使用期间的电费,尚 品汽车租赁公司在2021年9月30日向橙心优选公司发出电费数 额8,796元,橙心优选公司接收后未提出异议, 视为双方认可 该费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一方应按 合同期满或解除时的现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
双方约定的是现状交接,并未约定交接时恢复原状, 故尚品汽 车租赁公司要求橙心优选公司支付恢复原状费用的请求没有事 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约定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押金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 约赔偿责任后, 剩余部分应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5日内如数返还 乙方, 故应在扣除电费、租金损失后返还橙心优选公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 款、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XXXXX发展有限公司与大庆市XXXXX赁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橙心XXXXX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三日内支付大庆XXXXX有限公司电费8,796.00元
三、橙心XXXXX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 起 三日 内支 付 大庆XXXX 有 限 公 司 租 金 损 失 2,915.50元。
四、大庆市X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日内支付橙心XXXX发展有限公司押金25,000.00 元。
以上各项相抵后,大庆市XXXX有限公司返还橙心XXXX发展有限公司13,288.50元。
五、驳回橙心XXXXX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 求。
六、驳回大庆市XXXX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00元、反诉费494.00元,合计707.00元 由橙心优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3.00元。由大庆市尚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4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 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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