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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涉嫌寻衅滋事案

发布者:崔忠义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2日 6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黑0110刑初268号
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
辩护人胡律师,黑龙江酬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
辩护人张律师,黑龙江铭昊(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葛律师,黑龙江铭昊(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
辩护人王律师,黑龙江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
辩护人赵长江,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崔忠义,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一部刑诉(2021) 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犯 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 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盖昊出庭 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胡业明、被告人陈某某 及其辩护人张健、葛陆峰、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俊丽、 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崔忠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共参与寻衅滋事犯罪4起;被告人 陈某某共参与寻衅滋事犯罪2起;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参 与寻衅滋事犯罪1起。现公安机关依法查封车辆4辆,依法 冻结涉案资金人民币总计471.48元。
经侦查,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5日,1月11 日,3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分别 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哈尔滨市宾县、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尔 滨市香坊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结伙多次在公众场所起哄 闹事,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 责任。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四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被 告人赵某某系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系一般参加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 罚。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在侦查及审查起 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德 伟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 年四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 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赵某某辩护人提出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陈 洪超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认罪认罚、初犯、主观恶性不大, 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张某某辩护人提出其系初犯、认罪认罚、 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某辩护人提出其系从 犯、初犯、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共参与寻衅滋事犯罪4起;被告人 陈某某共参与寻衅滋事犯罪2起;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各参 与寻衅滋事犯罪1起。现公安机关依法查封车辆4辆,依法 冻结涉案资金总计471.48元。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分别于 2021年1月5日、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1日、3月14日,在哈尔滨市、山东省菏泽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被害人的陈述、 证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结伙多次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 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 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 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 予采纳。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四被告人均系主犯,辩护人 关于陈某某、王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系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系一般参 加者。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客观,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 罚。公诉机关的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 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刑期自2021年1月6日起 至2022年11月5日止。)
二 、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 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刑期自.2020年12月31日 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 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刑期自2021年1月12日起 至2022年3月11日止。)
四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刑期自2021年3月24日起 至2022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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