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崔忠义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1日 10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黑0108民初513号
原告: XX公司,统 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22XXXX39985608,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XX。
法定代表人: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黑龙江省XX律 师。
被告:董XX,汉族,自由职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友协大街93号3单XX。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 告董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 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15日公开开庭 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到 庭参加诉讼,被告董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 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董XX向XX公司支付《商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 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66942.07 元。其中,租赁本金 65380.87元,利息1561.2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09月 18 日,以后依合同约定连续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 止);2.判令董XX向XX公司支付截至实际开庭之 日止,以各期实际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逾 期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09月18日的逾期利息共计507.26 元)。并判令董XX向XX公司支付以开庭次日起直至 实际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之时止,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 照合同约定所计算的逾期利息;3.判令董XX向XXX务 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6050元;4.判令XX公司对车牌号为黑AXXX、车架号为LFNA4LCAOMAX34595的 抵押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 判令董XX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中可能发生的公告费、 鉴定费、保全费、执行费以及XX公司为实现债权所发 生的差旅费、交通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XX公司与董XX于2021 年07月16日签订了编号为 GCHLHEBS00032 的《商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 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购买车辆,并将车辆以融 资租赁的方式回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向XX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根据合同约定,计息租赁本金总 额为107000元,月利率7.5%:融资期限为36个月。至此, XX公司与董XX建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如果承租人 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包括应还租赁本金及利息, 以及根据合同应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视为违 约,XX公司有权要求董XX支付违约金,同时有权要 求提前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利息。董XX用车牌号黑 AP7S08、车架号LFNA4LCAOMAX34595的融租车辆对该笔融资 款提供抵押担保,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 订后,XX公司已如约于2021年07月26日按时足额 发放了融资租赁款项。董XX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并未按期 还款,至今再无还款,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 在租赁期限内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租赁期限届满仍未能 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内容,董XX的行为已构成 违约,应按照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XX公司合法权益,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董X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16日,董XX为购买XX公司经销的解放牌厢式运 输车(车牌号:黑 AP7S08、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LFNA4LCAOMAX34595) 融资,与XX公司签订了《商用 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直客)》。合同约定,承租 人为董XX,出租人为XX公司,出租人同意向承租人 提供车辆融资租赁服务,在承租人从供货商处取得车辆所有 权的情形下,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购买车辆, 并将所购车辆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回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计息租赁本 金总额为107000元、月利率7.68%、融资期限为36个月, 租金支付方式为本息等额按月还款。如承租人未能按《租金 支付明细表》规定的还款日期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逾期租金 ×0.05%×逾期天数。根据合同约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 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租赁期限届满仍未能按时足额向出 租人支付租金视为违约,出租人有权按本合同项下计息本金 的15%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提前终止合同等。合同签订后, XX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哈尔滨XX公司支付了融资款项,履行了合同义务,案涉车 辆亦交付董XX。2021年7月20日为案涉车辆办理了抵押 登记,抵押权人为XX公司。 董XX自2021年8月开始按月支付租金,2022年办理 了六个月延期付款,自2023年5月20日起存在未按时还款 情况,截至2023年9月18日,尚欠租金65380.87元。 上述事实,有汽车抵押贷款合同、XX公司客户收 款回单、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 还款计划、还款历史及逾期信息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 证实,被告董XX在庭前的证据交换阶段,对上述证据发表 质证意见为无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 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 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 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本案中,董XX与XX公司签订的《商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直客)》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属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XX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根据董XX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 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董XX使用,董XX应依 约支付租金。董XX存在未依约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已构 成违约,XX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剩余租金,对于一汽 财务公司要求董XX支付剩余未付租金65380.87元的诉讼 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XX公司主张的利息及违约 金16050 元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 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 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 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 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涉合同中对于利息及违约金 均有约定,但XX公司同时要求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及 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明显过高,违约金已足以补偿其财产损 失,本院对于其利息主张不予支持。关于XX公司主张 对车牌号为黑AXXX、车架号为LFNA4LCAOMAX34595的抵押 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 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 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 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 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 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 照市场价格。故如董XX未按本判决履行还款义务,XXX 务公司可与董XX协议以车牌号为黑 AP7S08、车架号为 LFNA4LCAOMAX34595 的抵押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 述车辆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 条、第七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 、被告董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公司到期未付租金65380.87元及违约金16050 元; 二 、被告董XX未按本判决履行还款义务,XXX务有 限公司可与董XX协议以车牌号为黑 AP7S08、车架号为 LFNA4LCAOMAX34595 的抵押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 述车辆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3.74元(原告XX公司预交), 由被告董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二O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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