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二审)
二、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 2016 年 9 月入职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担任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沈阳,由上诉人沈阳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发放工资。2024 年 7 月至 12 月,上诉人因经营问题持续拖欠被上诉人工资,且已从被上诉人工资中扣除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却未实际缴存,同时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加班产生的餐费、交通费报销申请经公司审批后,款项一直未予支付。
2024 年 12 月 17 日,被上诉人因上诉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存公积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向其邮寄《被迫离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被上诉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请求不属于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被上诉人遂诉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委托辽宁北勋律师事务所刘佳维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主张上诉人支付拖欠工资、垫付报销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诉求。
一审法院支持了被上诉人的核心诉求,上诉人不服判决,以 “非恶意拖欠工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无加班审批不应支付报销款” 为由提起上诉,刘佳维律师继续代理被上诉人参与二审诉讼,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维权难点
1.用人单位以经营困难抗辩,否认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诉人主张拖欠工资系资金周转困难而非主观恶意,认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情形,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抗辩主张易对裁判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2.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为由,拒付加班报销款:上诉人依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主张被上诉人未提交加班提前审批手续及打卡记录,否认加班事实,拒绝支付已审批的餐费、交通费报销款,双方就报销款支付依据存在争议。
3.程序前置障碍:劳动争议仲裁委以诉求不属于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被上诉人需通过诉讼程序维权,增加了维权周期和举证难度。
4.二审改判风险: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可能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重新审查,存在一审裁判结果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风险。
四、应诉策略
刘佳维律师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和维权难点,制定了针对性的二审应诉策略,核心围绕事实举证、法律适用、抗辩反驳三大核心展开:
1.夯实拖欠工资的核心事实,反驳 “非恶意拖欠” 抗辩:整理上诉人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充分证明上诉人自 2024 年 7 月起持续拖欠工资的客观事实,同时指出上诉人未就拖欠工资事宜与劳动者达成任何协商合意,即便存在经营困难,也不能成为法定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主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被迫离职的,用人单位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举证报销款审批事实,推翻 “无加班审批” 的抗辩:提交被上诉人在公司办公系统的报销申请流程截图,证明案涉加班餐费、交通费报销申请已通过部门领导、财务总监层层审批,流转至出纳付款环节仅未实际支付,该审批行为应视为公司对加班事实及报销款项的认可;同时指出上诉人未举证证明沈阳分公司实际执行 “加班提前审批” 制度,且被上诉人对该制度并不知晓,用人单位不能以未公示或未实际执行的规章制度对抗已审批的报销诉求。
3.精准适用法律,明确裁判依据:二审中重点援引《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向法院阐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梳理完整证据链,形成闭环举证: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被迫离职通知书》及邮寄记录、报销审批流程、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整理成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全面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报销款未支付、劳动者被迫离职等核心事实,确保法院对案件事实形成清晰认定。
五、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全面确认,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核心裁判结果如下:
1.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 2024 年 7 月至 12 月拖欠工资51145.26 元;
2.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加班餐费、交通费报销款1181.62 元;
3.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2989.65 元(按工作 8.5 年、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14469.37 元计算);
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上诉人承担;若上诉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律师点评
本案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引发的典型劳动争议纠纷,刘佳维律师的专业代理为劳动者实现了全流程维权成功,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核心作用,其代理思路和应诉策略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核心亮点体现在:
1.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锁定维权关键:律师始终将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作为案件核心,紧扣该法定情形展开举证和法律适用,明确劳动者被迫离职的合法性,为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和法律基础,针对上诉人的核心抗辩作出精准反驳,让法院清晰认定用人单位的法定过错。
2.举证针对性强,直击对方抗辩漏洞:针对上诉人 “经营困难非恶意拖欠”“无加班审批拒付报销款” 两大核心抗辩,律师并未泛泛举证,而是精准提交工资发放记录、报销审批流程等关键证据,直击对方抗辩的核心漏洞 —— 经营困难非法定免责事由、公司审批行为视为对加班事实的认可,让上诉人的抗辩无据可依,法院对劳动者的举证予以全面采信。
3.法律适用精准,维护裁判稳定性:二审中律师精准援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清晰向法院阐述一审判决的裁判依据合法有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支撑,有效维护了一审裁判的稳定性,推动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避免了劳动者因二审改判遭受权益损失。
4.全流程专业把控,化解维权障碍:从仲裁不予受理到一审诉讼、二审上诉,刘佳维律师全程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不仅协助整理完整证据链、制定诉讼策略,还针对案件中的程序障碍和实体争议逐一化解,最终为劳动者成功追回拖欠工资、报销款及高额经济补偿金,实现了劳动者的核心维权诉求。
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彰显了司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了用人单位不得以经营困难为由免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责任,同时也认定用人单位对员工报销申请的审批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事后以规章制度为由反悔。刘佳维律师的代理工作,为同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清晰的思路:面对用人单位的拖欠行为,劳动者应及时固定工资发放、审批流程等关键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被迫离职并主张合法赔偿,专业律师的介入能有效提升维权效率和成功率,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刘佳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