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主题
用人单位拖欠生育津贴、销售提成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含并案审理)
二、案情简介
原告(并案被告)于 2020 年 7 月入职被告(并案原告)公司担任销售岗位,工资由底薪加销售提成构成,双方先后签订固定期限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 年 12 月原告休产假,社保部门核发的生育津贴被公司领取后,双方虽签订确认书约定分期支付生育津贴,但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按时发放,存在明显拖欠行为。2024 年 6 月原告产假结束后,按公司要求正常外勤开展业务、履行请假流程,却被公司以未到岗为由指责旷工,原告因公司拖欠生育津贴(劳动报酬)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提出被迫离职。
离职后原告就拖欠生育津贴、销售提成、2024 年 6 月部分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部分提成、经济补偿金及工资诉求,双方均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原告委托刘佳维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法院对双方诉求合并审理。案件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系自愿离职、未完成提成回款条件不应支付提成、原告 6 月存在旷工不应支付工资,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刘佳维律师针对被告抗辩展开专业维权,最终法院全面支持原告核心诉求,驳回被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维权难点
1.用人单位否认拖欠劳动报酬,抗辩原告非被迫离职:被告主张已与原告约定分期支付生育津贴,且后续已补齐,否认拖欠事实,认为原告系自愿离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生育津贴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公司是否构成拖欠是认定被迫离职的核心争议点。
2.销售提成支付条件存在争议,被告以未回款为由拒付:被告依据公司销售管理制度,主张销售提成按回款计提,原告离职后未跟进后续回款,且部分客户未回款,不应支付提成,双方就提成是否属于既得劳动报酬、回款风险是否应由劳动者承担存在分歧。
3.用人单位指责原告旷工,拒绝支付 6 月部分工资:被告主张原告产假结束后未按要求到岗坐班,构成旷工,而原告实际存在外勤开展业务、履行年假请假流程的情形,需举证证明自身考勤合规,反驳旷工指控。
4.案件系并案审理,双方均有诉讼诉求,审理难度增加:原被告均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合并审理后,需同时应对被告的各项抗辩及诉讼请求,既要维护原告的维权主张,又要逐一推翻被告的不合理诉求,举证及辩论难度双重增加。
三、应诉策略
刘佳维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和维权难点,制定了事实举证、法律适用、针对性抗辩的全方位应诉策略,核心围绕劳动者合法权益展开,逐一化解被告抗辩:
1.夯实生育津贴拖欠事实,明确其劳动报酬属性:整理双方签订的生育津贴支付确认书、公司工资及生育津贴发放流水,举证证明公司未按确认书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生育津贴,在原告提出被迫离职前仍存在拖欠行为;同时援引《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生育津贴属于产假工资,系法定劳动报酬,公司拖欠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被迫离职的法定情形,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举证销售提成的既得性,反驳回款抗辩理由:收集原告负责客户的开票记录、公司仲裁及庭审中认可的提成金额核算依据,证明案涉提成对应的业务均已开票,收益已成为公司既得利益,回款时间不确定属于公司经营风险,不应转嫁给劳动者;同时指出提成系原告工资组成部分,原告已完成销售核心工作,后续回款跟进并非提成支付的前置条件,被告应按确认的金额支付提成。
3.完整举证考勤合规证据,推翻旷工指控:提交原告 2024 年 6 月的外勤打卡记录、年假请假审批记录、外勤开展业务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客户沟通凭证,证明原告产假结束后均按公司流程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期间均外出开展催款、业务沟通等工作,不存在旷工情形,公司应按实际出勤支付 6 月相应工资。
4.针对并案诉求逐一抗辩,全面反驳被告不合理主张:针对被告要求撤销仲裁裁决、认定原告自愿离职、无需支付提成及工资的全部诉讼请求,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逐一展开反驳,指出被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明确原告的各项诉求均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法院驳回被告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原告核心维权主张。
四、判决结果
法院经合并审理,对原告举证的事实予以全面确认,依法驳回被告全部诉讼请求,支持原告核心维权诉求,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支付原告销售业务提成47067.32 元;
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431 元(按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 6357.75 元、工龄 4 年计算);
3.被告支付原告 2024 年 6 月 5 日至 6 月 18 日期间工资1448.28 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5.本案本诉及并案受理费均由被告承担,若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律师点评
本案是销售岗位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生育津贴、销售提成引发的典型劳动争议并案审理案件,刘佳维律师的专业代理实现了原告核心维权诉求的全面落地,成功驳回被告全部不合理主张,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精准把握争议焦点、扎实举证、精准适用法律的核心能力,其代理思路对同类劳动争议维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核心亮点体现在:
1.精准锁定案件核心,明确法律适用依据:律师始终将 “公司拖欠生育津贴(劳动报酬)构成被迫离职” 作为案件核心,精准援引生育保险、工资总额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生育津贴的劳动报酬属性,为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奠定坚实的事实和法律基础,让法院清晰认定公司的法定过错,最终支持被迫离职的认定及经济补偿金诉求。
2.举证针对性强,直击被告抗辩核心漏洞:针对被告的三大核心抗辩,律师均提交了完整、闭环的证据链予以反驳 —— 用发放流水证明生育津贴拖欠、用开票记录证明提成既得性、用考勤及外勤凭证证明无旷工,每一项举证都直击被告抗辩的漏洞,让被告的主张无据可依,法院对原告的举证全部予以采信。
3.兼顾并案审理特点,全面维护劳动者权益:面对原被告均起诉的并案审理情形,律师不仅积极主张原告的维权诉求,还针对被告的各项诉讼请求逐一展开专业抗辩,既反驳了被告对提成、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拒付理由,又推翻了被告对原告旷工、自愿离职的不实指控,最终实现法院驳回被告全部诉讼请求的结果,最大化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4.精准把握劳动报酬范围,明确销售提成的权益属性:律师在案件中明确销售提成属于劳动者工资的法定组成部分,公司不能以经营风险(未回款)、离职后未跟进工作为由拒付,该主张得到法院支持,也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实践中销售提成的支付原则 —— 劳动者完成核心销售工作后,提成即成为其既得劳动报酬,回款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彰显了司法对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保护,明确了生育津贴属于法定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即构成拖欠、销售提成的支付不应以回款为前置条件,经营风险不得转嫁给劳动者等重要裁判原则。刘佳维律师的代理工作为同类劳动争议(尤其是销售岗位、产假相关)的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清晰思路:面对用人单位的拖欠和不合理抗辩,劳动者应及时固定工资发放、考勤、业务凭证等关键证据,明确自身劳动报酬的法定范围,专业律师的介入能有效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夯实举证基础,最大限度提升维权成功率,帮助劳动者追回应得的劳动报酬及相关赔偿。
刘佳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