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0年4月份,经同乡人介绍,当事人刘某来到沈阳灵浠金融科技创新中心工程项目工地打工。2020年5月30日上午9点左右,在领班唐某的指挥下刘某正负责给塔吊装料,工作过程中,塔吊的铁钩将刘某撞飞两米远。受伤后,领班唐某与工友徐某将刘某送至医院,经诊断刘某右眼眶下壁骨折、右颧骨颧弓骨折、右上颌骨骨折。
办案过程
当事人家属来委托时,对于本案的被告一无所知,甚至不知道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赔偿责任。于是这个案件在没开始时就面临了第一大难题--谁来赔?
在本律师的引导下,当事人家属开始高度配合。终于通过调查走访,确定了本案的基础被告,也就是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但是作为律师,我清楚的知道,这两个单位并不是本案真正的责任承担主体。但却是本案开启胜诉的关键钥匙,于是本律师准备抛砖引玉,来一个引蛇出洞。
本律师将所有工程相关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实际目的并不是让他们来承担责任,而是借他们的手请出背后真正雇佣的人。果然在本案立案完成后,施工单位为了撇清责任当即追加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最终开庭确认责任主体,得以胜诉。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还有一个难点,那就是如何证明刘某是在工地受伤的,因为受伤后并没有叫救护车,而是被工友送至医院。所以不排除被告否认在工地受伤的事实。在这里要提醒读者,遇到类似安全事故,一定要叫救护车,不要自行去医院。因为救护车有出诊记录,可以直接帮助你锁定事故现场,避免举证不能的尴尬。回到本案,为了防止被告否认,本律师指导当事人家属全方位的取证,将众多间接证据组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使得法院成功认定本案在工地受伤的事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秦某(包工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79,718.45元;
二、被告秦某(包工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误工费8,320元;
三、被告秦某(包工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护理费1,286.85元;
四、被告秦某(包工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交通费2,000元;
五、被告秦某(包工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
六、被告秦某(包工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营养费500元;
七、被告秦某(包工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复印费80元;
八、被告昌图XX劳务施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中各项损失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观点
有很多人问刘律师,这不属于工伤吗?为什么不给当事人走工伤呢?工伤岂不是赔的更多?
首先,当律师接收一个案件的咨询时,会进行很详细的询问,目的就是搞清基础事实和基础法律关系,从而对症下药。在本案中,当事人是同乡人介绍去打工的,也就是说根本不会有劳动合同,并且作为农民工,他的雇佣主体一定不会是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经常处理此类案子会知道一般工地的劳务都会外包。经过调查,当事人根本无法确定是哪家劳务公司承包的项目。而且工资也是个人(包工头下属)给付的。所以对于这种情况基本认定不上劳动关系,而认定工伤的前提就是确定存在劳动关系。这个程序整体下来大概需要3-6个月。而且本律师已经对结果有了预测,那就是认定不上工伤。所以为了帮助当事人早些回款,刘律师直接放弃工伤直接选择走人身损害赔偿。事实证明,这么做是对的。现在当事人已经全额收到了赔偿金。
当事人对我说:“我们咨询过别的律师,有的律师说先走人损试试,行不通再走人身损害赔偿。只有你一口认定一定要走人损,走工伤是浪费时间。我们觉得你分析的很对,说的也很专业。并且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本来我们毫无头绪,想要讨个说法可是路都不知道在哪,多亏了你,所以最后我们选择委托你作为我们的律师。”
事实确实如此,有些在这方面不是很专业的律师他可能也觉得走工伤可能会失败,但是又不敢肯定,所以想先给当事人试试工伤,其实这是在浪费当事人的时间。而且给当事人的直观感觉就是,这个律师含糊不清,抱着试试的态度给我们打官司,感觉不是很专业。这样就会造成误解。
有人把我们律师比作医生,其实很有道理。医生治的是身体上的疾病,我们律师治的是社会的疾病。如果你无法给患者确诊,而抱着试一试的态度,一定不会得到病人的认可。一个医生对你说:“你这个病就得吃这个药,吃别的药没用,信我你就吃我开的这个药,吃了就会好”。另一个医生对你说:“你这个病,我先给你开甲药,你先吃着试试,不行,我再给你换成乙药。甲药不行吃乙药也一定会好”。你是患者,请问你选哪一个医生?
刘佳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