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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1000余克海洛因的贩卖毒品案,经辩护从死缓争取至无期

发布者:颜寒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0日 6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陈某某作为上家安排的发货方与贵阳花果园的买家代某建立联系后,商议以每次贩卖两块毒品海洛因(每块含包装重200)为交易习惯。20196月在代某家中交易完后,由于事先有公安进行布控,代某从家里下楼时被抓获,并从其家中搜出当天刚交易的毒品海洛因680余克,代某对购毒事实供认不讳,同时配合公安机关举报上限陈某某。20197月,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代某再次邀约陈某某买毒,后在贵阳某收费站抓获陈某某及其妹妹(每次作为陈某某贩毒的帮手)。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400余克。

     家属委托本人时,案件已到一审阶段,距离开庭时间较短,时间紧,本人及时介入该案,开展阅卷、会见、观看同录视频和法官公诉人沟通等工作。当时公诉人已提出对陈某某量刑死缓的量刑建议,本人提出该案在证据、情节等方面存在瑕疵和从轻情节进行辩护,最终意见被合议庭采纳,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部分财产,做到有效辩护。

 

二、辩护观点

      由于毒品犯罪案件,主要以毒品数量定罪量刑,而根据相关法律和贵阳地区司法实践,本案中的1097余克毒品海洛因属于死刑量刑幅度的范围,辩护人从以下几点进行辩护:

(一)毒品纯度辩护策略。毒品的纯度的不同,毒品的致害性也不同,由此导致对社会危害范围和程度也不同。本案中的毒品海洛因除去包装和杂志成分后,单纯的海洛因重量较低,不应以指控毒品数量认定。

(二)犯罪未遂辩护策略。陈某某等人最后一次交易时,未到达约定的交易地点,也没有进入实质性的交易现场,更没有发生毒品的实际交付,而是在途中被中断停止。按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贩毒行为未得逞,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三)犯意引诱辩护策略。陈某某在最后一次贩毒事实中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被公安控制下的代某某多次引诱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其本身没有犯意主动性,属于犯意引诱。     

(四)非职业毒贩辩护策略。


三、案件总结

毒品犯罪案件,由于交易隐蔽,侦破工作难度大,大多存在特情耳目或引诱侦导,因此抓获后的供述、现场查扣的程序等证据程序要求较高。此类案件,律师介入越早越好,进行法律咨询辅导,提出法律意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毒品犯罪辩护是一种精细化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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