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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涉恶的敲诈勒索罪一案 经辩护回归法律,获得不起诉

发布者:颜寒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05日 11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贵阳市经开区某村集体土地2005年被国家征收,作为某房开公司的补偿安置地后,该公司一直未进行开发,而村民等人因此前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有争议,故将涉案土地进行平整后出租给他人使用。2018年受害人甲拿到房开负责人授权后,在涉案土地上安置若干板房作为门面进行出租,村小组长的张某和黄某等受村民提议对甲进行收租,双方发生争执后,村民等人对门面租客进行轻微滋扰,并未发生暴力和严重威胁后,甲给了张某等人2万元作为房租。后以村霸名义举报,张某和黄某被以敲诈勒索罪刑事立案处理。

     黄某家属委托本人后,及时介入该案,由于当事人年老体弱,患有严重疾病,并多次提出取保申请,但因该案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恶案件,受到阻碍。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从法律和证据角度,提出该案应回归法律层面,不能进行升格处理,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相对不诉决定,予以释放。

 

二、辩护观点

     (一)从犯辩护策略。本案中当事人黄某并非主要组织者和犯意发起者,只是在张某的安排下,积极参与,具体商谈和钱款的收取处理均为参与,应属于从犯,经辩护该观点被采纳

(二)未获得赃款。根据《两高关于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犯罪数额较大且未获赃款或积极退赃的,可从轻或免于处罚。辩护律师通过阅卷,了解到这点后,向检察机关重点提出,隔离与主犯的作用。

(三)认罪认罚的从宽适用。由于黄某年纪大,半文盲,对法律没有任何认知,其参与犯罪属于为村民利益出发,履行小组长职务,其本人并未获利。同时,该案证据已印证黄某参与犯罪,主观明知,但黄某始终拒不承认,无法获得有效效果,在辩护人十多次会见后,并与检察机关沟通成功后,释法说理,当事人同意改变此前拒不交待的情况,积极配合,认罪认罚,为不起诉的效果起一定作用

      综上,在扫黑除恶的环境下,很多案件不能升格处理,也不可能降格处罚,但一定要建立在证据和事实基础上适用法律,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需要辩护律师精细化辩护,全方位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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