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起因检举无证回收“废机油”认定敲诈勒索罪案件,不捕取保
一、案件情况
当事人刘某平时在老家从事回收汽车废机油的工作,因朋友介绍来到某市加入一家具有资质,规模较大的公司从事收废机油业务的工作。某日,公司总经理安排刘某与其组员一同到某处,蹲守他人无证私自收“废机油”的窝点,发现有人偷运走立即报警和报环保部门。后有人来该窝点偷运时被刘某等人按公司指示举报,查封。此后,刘某等人恢复正常工作,后获得公司发放补助1000元。
刘某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被调查期间,该起事件也被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调查,当事人过年前被刑事拘留。但刘某等人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具有勒索动机,客观上只是按指示实施蹲守并检举他人违法行为,并未进行胁迫要挟。因而,当事人等人的认知程度有限,即使公司管理层人员存在勒索动机并实施具体行为,刘某并不属于共同犯罪。
二、辩护工作
本人介入案件后,通过会见和沟通情况,确定无罪辩护方案,坚持主观不明知,且客观未直接实施勒索胁迫行为,在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逮捕阶段,多次和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最终意见被采纳,当事人存疑不捕,取保释放,保障了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一家团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