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情况
该案件系传统传销活动,以某一消费产品(虚拟产品,无实体产业)为口号,拉人头,返提成的传销层级方式,总涉案金额14亿元。
当事人期初系该传销组织的会员,后来公司无法返钱后,其来到公司总部因为协助主犯老板处理全国到来退费的会员而被赏识,“临危受命”,作为全国四大片区主管之一,但几个月后,该公司主要成员被抓获,当事人在3个月后因身体原因取保,但半年后因涉嫌转移赃物被逮捕。
此时,家属委托本人介入该案,通过及时会见,了解到该案虽老板等主要成员认定组织、领导传销罪无异议,但是当事人介入晚,虽是四大主管之一,但只是行政虚名,无发展下线返点的实质利益。故本人坚持无罪辩护。
庭审时本案17名被告中14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但本人辩护的当事人和主犯老板等3人未签署,并且本人做无罪辩护,通过认定当事人发展层级和人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获得审判长认可,认定从犯,减轻处罚。最终判决当事人排位落到最后一名,量刑从公诉人建议的4年半到5年半,降为2年,大幅降低,获得成功辩护。
二、辩护要点
该案的辩护难点在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卷量大,过半同案认罪认罚,但是本人介入后阅卷及时并且精细,发现大多数同案对当事人的职责作用认识有限,只是一个行政职位,并非发展会员,管理分公司的负责人。因此重点从发展层级和人数着手辩护。
传销案件中,很多公诉机关以整个组织的层级认定其中重要行政岗位人员发展的层级,从而认定共同犯罪。但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公司财务为整个组织拉人头,逐级返利所帮助,其应对公司发展层级和人数整体负责,但本人辩护的当事人只是临时主管,并且没有对整个传销活动的核心业务——发展人头,逐级返利所服务帮助,而只是做退费维稳等行政工作,其不应该对整个公司的传销层级人数负责。相反,其个人发展的层级和人数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可以作为入罪标准。
因此,本人辩护思路被法官采纳,最终在量刑上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