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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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黄某与被申请人江西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纠纷一案

发布者:臧红梅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11日 17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黄某,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

  委托代理人:熊某,申请人配偶,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

  委托代理人:臧红梅,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余XX,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江西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事项诉至本委,本委依法受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熊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余XX依法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11年入职麦当劳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和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在被申请人单位历任餐厅经理、训练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经理职务。申请人的工资由标准月薪14683加固定补贴380构成,每月底通过申请人的银行工资账户发放。审理查明,南昌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黄某2。南昌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起和被申请人单位发生业务往来,其时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担任训练部的负责人。截止到2020年9月份,申请人都以项目直接负责人的身份在南昌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单位进行业务经营的付款申请表上签名。黄某2在担任南昌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同时,还担任了被申请人单位门店经理,且黄某2和申请人属于姐弟关系。2022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单位委派人员和申请人就南昌菜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2和被申请人单位进行业务往来情况、黄某2和申请人的姐弟关系情况进行调查谈话,申请人对谈话记录中关于黄某2和申请人的姐弟关系以及和被申请人单位进行业务往来的事实予以认可。2022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申请人严重违纪为由,决定自2022年11月11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工资流水,结合申请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税的个人扣缴的数额,核算出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平均工资为人民币14672.67元。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497079元整。2022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申请人严重违纪为由,决定自2022年11月11日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本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是否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审理查明,被申请人XX公司制定的《江西XX餐钦管理有限公司雇员手册》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2018年1月30日一致表决通过,履行了审议表决的民主程序,属于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对《江西XX餐钦管理有限公司雇员手册》的内容完全知晓且同意,本委认为申请人应当执行相关条款的规定并接受其约束。《江西XX餐钦管理有限公司雇员手册》中规章制度篇“禁止利益冲突”条款规定:“雇员在聘用期间,未经公司同意,不能参与与公司业务和本职工作有利益冲突的工作和业务,不可为个人利益或财务利益的目的与公司或公司相关合作方有业务往来或企图发生商业关系。每一雇员必须避免可能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会有冲突的事情或场合。”经审理查明,南昌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黄某2。南昌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起和被申请人单位发生业务往来,其时,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担任训练部的负责人。另查明,黄某2在担任南昌菜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同时,还担任了被申请人单位的门店经理,且黄某2和申请人属于姐弟关系。2022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单位委派人员和申请人就南昌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2和被申请人单位进行业务往来情况、黄某2和申请人的姐弟关系情况进行调查谈话,申请人对谈话记录中关于黄某2和申请人的姐弟关系以及和被申请人单位进行业务往来的事实予以认可。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材料,证明已经将黄某2在担任南昌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同时,还担任了被申请人单位门店经理,且黄某2和申请人属于姐弟关系的客观事实向被申请人单位履行了报备手续,本委认为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XX餐钦管理有限公司雇员手册》“禁止利益冲突”的条款,应当认定为严重违纪的行为。《江西XX餐钦管理有限公司雇员手册》中纪律处分篇3.36项规定,如果雇员有以下行为的将被解聘:“运用公司的资源、信息、技术处理私人事务或为个人及亲戚朋友牟利的”。双方签订的《办公室雇员劳动合同书》第13条第三款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项规定:乙方在工作上故意违反甲方的规则、政策和/或指示,或疏于遵守该等规则、政策和/或指示的。”第六项规定:“甲方公司政策中规定的违纪情况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因此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属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因此认为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因此申请人的该项诉求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黄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臧红梅律师,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女工委副主任、东华理工大学校外导师。曾供职于国有上市公司担任法务部门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南昌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60120********8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