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臧红梅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09日 1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朱某,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红梅,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朱某预交的受理费613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3065元,退回原告朱某30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