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律师代理)
被告:刘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4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底,被告以家中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走现金43800元。2019年1月19日,被告无力归还全部借款,在支付部分借款后,出具34500元借条一份,还款期限为2019年8月30日。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偿还10400元款项,剩余24100元未予支付。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至贵院,要求被告支付我方尚未归还的借款24100元,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刘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杨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用以证明借款的事实;
2、支付宝转账记录五份,用以证明通过支付宝转账42000元,还有1800元微信转账。
被告刘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杨某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后经双方对账,被告于2019年1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本人刘某(身份证号:)由于生活所需,截止2018年12月18日,本人刘某尚欠杨某现金34500元……。后被告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104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41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4100元的事实,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该借款本金。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24100元。
王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