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1
被告:刘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山东XX律师。(本律师代理)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7000.00元及利息119132.00元(利息截止2021年11月25日),违约金20000.00元,共计376132.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刘某2因经营需要,多次以现金的方式共向原告借款237000.00元,双方约定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19年11月2日开始计算利息)。还款协议中约定2021年11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022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7000.00元及利息,若被告逾期清偿,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至今,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刘某2辩称,借款不属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2年6月13日,刘某1向张XX银行卡存入现金20000.00元;2012年8月27日,刘某1向张XX银行卡存入现金20000.00元;2012年11月6日,刘某1向徐会兰银行卡存入现金48000.00元。上述三张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均有刘某2的签字,且刘某2认可收到上述款项。
2、2015年6月20日,经双方结算,刘某2为刘某1出具欠条两张,两张欠条共计载明欠刘某1237000.00元。
3、2021年7月8日,刘某1与刘某2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自2019年11月2日开始计算利息。
另外,双方约定借款分二次付清,第一次于2021年11月1日前乙方(刘某2)支付甲方(刘某1)10万元及利息;第二次于2022年5月1日前支付137000.00元及利息。如果乙方(刘某2)逾期清偿一次,则甲方(刘某1)有权就剩余的借款金额在高青法院提起诉讼,乙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两张欠条及还款协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欠其237000.00元的事实,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237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计算如下:
自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共计9个月18天的利息为19200.00元(借款本金100000元×2%×9+100000×2%÷30×18);
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1月1日共计14个月13天的利息为18523.00元(借款本金100000元×15.4%÷12×14+100000×15.4%÷12÷30×13);
自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25日共计24天的利息为2433.00元(借款本金237000元×15.4%÷12÷30×24)。
上述利息及违约金合计:40156.00元。
王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