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舒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2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合同纠纷:2016年12月28日,甲方与乙方签订《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约定:甲方因许某、孔X诈骗事宜,委托乙方作为代理人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乙方的代理权限:提供法律咨询;代表甲方拟草、审查、修改、制作法律文件与委托事项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取证。①第一阶段工作:立案;②第二阶段工作:逮捕。双方约定,代理费按标的总额的百分之十计算,共计100万元。自签订本协议协议起二日内,甲方先付30万元,乙方完成第一阶段工作。甲方再付20万元,乙方完成第二阶段工作。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事宜后,甲方必须在二日内支付剩余50万元代理费用。甲方委托的事项乙方办理完毕时,双方终止委托关系。合同文本手写载明:“如三个月未能立案,乙方扣除差旅费其余退给甲方。”合同尾部加盖XX公司公章,并列明开户行、账号及开户人姓名。
同日,李XX向孙X转账支付30万元。XX公司向李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李交来诉讼服务费30万元。收款单位处加盖了XX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诉讼中,李称,其委托XX公司办理的诈骗案,公安机关并未立案;XX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返还20万元代理费后,没有其他还款。
法院认定:李要求XX公司返还代理费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亦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