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舒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7日 7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济犯罪:
谢X等十一名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被指控,案件在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裁判。2016年12月-2017年2月间,被告人谢X成立并经营中和XX,任命被告人王X担任业务总监,负责管理公司业务,双方约定对公司盈利进行分成。同时,被告人等招募被告人等担任业务组经理,雇佣被告人等人担任业务员。期间中和XX和华商XX签订合作协议,中和XX成为华商XX下属的宁波华商商品交易中心现货交易平台的综合会员单位,中和XX负责招揽投资者到该交易平台投资“现货聚丙烯”等,双方约定投资者交易生产的手续费、亏损的分配比例。尔后,上述人员以业务组为单位,相互配合,刻意隐瞒与宁波华商商品交易中心系封闭平台,公司占有客户损失及高额交易手续费等事实,由业务员按照先期培训的话术技能,通过QQ聊天软件以假冒股民身份添加被害人QQ,通过虚假语言等方式取得张XX等100余名被害人信任后,欺骗被害人至华商商品交易中心投资“现货聚丙烯”,并指导被害人在该交易平台操作。具体操作中,业务经理冒充直播间高水平金融分析师、业务员以普通股民身份为掩护跟进配合并安抚被害人,诱骗被害人频繁交易,重仓交易,反向交易等以获取高额手续费,制造被害人交易亏损,以从中赚取被害人交易产生的高额手续费和亏损,继而骗取被害人投资款460万元。2017年3月至5月,被告人谢X伙同李X,也是类似上述手法,骗取被害人1000余万元。
被告人谢X等十一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谢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所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的,法院予以采纳。
判决被告人谢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
本案是典型的改变定性从而取得了辩护的成功。如果要按照诈骗罪来定的话,一千多万的数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甚至无期。但是通过改变性质,从而取得首告谢X才判三年半,可以说是非常成功的案例。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操盘类的经济金融犯罪区分诈骗罪还是非法经营罪的核心点是看犯罪的手法,是否能够操控幕后、控制价格走势;如果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操控幕后价格走势,那么定诈骗无疑;而本案,价格走势是根据国际K线,与国际价格走势同步,即使有一点迟延也是因为网速等问题,而没有篡改数据,因此不构成诈骗罪。在这一点上,我们不仅和法院达成了共识,还利用为数不多的判例(因为是新型的犯罪手法)成功的说服了检察院。本案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因为在无锡,乃至江苏省,同一阶段抓了一批类似犯罪嫌疑人,本案的定性也获得了江苏省高院的认可,成为类似案件判决的范例。